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安全規程

2022-12-19 16:18:03 字數 3325 閱讀 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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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更新時間:2008-5-3

本標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iso 9851—1990《連續機械搬運裝置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定義和安全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以下簡稱輸送機)的術語、通用安全規則和特殊安全規則。本標準適用於搬運物料的單軌小車懸掛輸送機。

本標準不適用於手動或重力驅動懸掛輸送機和其他通用懸掛輸送機,也不適用於人員輸送系統。

2引用標準

gb 4942.2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gb 11341懸掛輸送機安全規程

gbj 23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jb 5317環鏈電動葫蘆zb j80 013鋼絲繩電動葫蘆3術語3.1載物車

包括小車和承載裝置。見下圖。3.1.1小車

裝有車輪在軌道上執行的移動部件。它由主車和副車組成,也可以只有主車。見下圖。3.1.2承載裝置

連線載荷和承載梁的裝置。它由吊架和支承架組成,也可以是電動葫蘆。見下圖。

3.2軌道

承載和導向的結構件,包括水平軌、傾斜軌、公升降軌和道岔。3.3公升降裝置(公升降段)

通過公升降軌的垂直或傾斜移動,使小車在不同高度的軌道上轉運的裝置。3.4支撐結構

用於懸掛或支撐軌道的結構件。3.5執行區

載物車(包括載荷)在執行時所經過的空間。3.6固定工作區

供人員停留從事工作的區域。3.7人員通道供人員走動的區域。3.8非經常接近區

只限於專職人員使用的限制接近的區域。

4通用安全規則

輸送機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則,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還應符合gb 11341的規定。

4.1當載物車的起公升裝置裝配了鋼絲繩電動葫蘆或環鏈電動葫蘆時,則應符合zbj80 013或jb 5317的規定。4.2輸送機上裝卸載荷和(或)承載裝置的相關裝置(如公升降段)應滿足第5章的規定。

5特殊安全規則

5.1建造階段(設計和製造)

5.1.1當小車上某一零(部)件失效時,小車應不脫軌、不跌落。

5.1.2當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之內或其上方執行時,輸送機的設計應考慮在貨物翻轉或跌落時對人員的保護。5.1.3主車的連線裝置應防止副車或地面小車突然脫落。5.1.4載物車應能隨時單獨停住。

5.1.5在軌道末端或斷路處,如在道岔、公升降段等,應有機動止擋器防止小車跌落。在工作區內的軌道末端,允許使用手動止擋器。

5.1.6在傾斜執行區,為防止由於電動機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下滑,應裝設能自鎖的驅動裝置、制動器或上下坡捕捉器等安全裝置。5.1.7當維修人員使用專用的載物車對輸送機進行維修時,專用載物車至少應裝設如下裝置:a.雙向連續動作控制器;

b.制動器(執行制動器、停車制動器);

c.為防止手伸出,圍在工作轎廂周圍的側護欄應設金屬網,側護欄的高度至少為1.1 m;d.國家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裝置。5.2安裝階段(設計、施工和交貨試運轉)

5.2.1輸送機的每個載物車應有區別標誌,如數字、字母或顏色。

5.2.2每個載物車應標出額定起重量。當承載裝置可拆時,還應標出其重量。

5.2.3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內的剪下點、擠壓點和可能撞擊點應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5.2.3.1當軌道上的剪下點、擠壓點和可能撞擊點《如在機動道岔、轉盤、支撐、車輪和導向輪上)高於工作區地面2.5m時是安全的。

5.2.3.2在執行區內為使人員迅速通過,載物車應能停住,且兩載物車從地面起2m的空間內,在其執行方向上的間距應不小於0.5m。這個間距應考慮載物車的正常擺動。

5.2.3.3當通向執行區內的走道被防護設施(如護欄)阻擋,則安全距離應符合法規的規定。這些安全裝置應與輸送機在相應區域內對人員有危害的機械裝置聯鎖。

5.2.3.4當輸送機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內或其上方執行時,應採用適當的防護裝置防止貨物翻轉或跌落對人員造成傷害。5.2.3.5為防止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其周圍的固定物,以及與其相鄰執行區的載物車(包括載荷)在執行方向上產生側向危險擠壓點,在高度2m以下的各個區域內應保證下列最小安全距離:a.在固定工作區內和人員通道,0.

8 m;

b.在非經常接近區一側至少0.6m,在一長度小於1 m的障礙物垂直面處,可減為0.5m;c.當執行區在門前、門架前、出入口或梯子前經過時,側向間距應不小於1 m。

這些值應考慮載物車在執行中的正常擺動。

5.2.3.6為防止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周圍固定物在水平方向上產生危險擠壓點,應保證下列最小安全高度:a.載物車(包括載荷)與地面的間距,0.12m;b.非經常接近區內置築物或機器上方,0.

5m;c.當執行區位於固定工作區或人員通道上方時,2.5m。當公升降在工作面或轉轍點時,這些安全間距不再適用。

5.2.3.7當執行區內的人員通道在執行時已由安全裝置或其他措施防護時,安全距離不是必需的。

5.2.3.8當輸送機的執行區必須進入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並且不設安全距離,則應提供安全裝置來阻止執行,直到所有人員離開該區域。

5:2.4輸送機的執行區與人員通道交匯處應保證人員的安全,特別是當人員通道穿過輸送機的執行區,並且能見度比較低時,應根據執行速度安裝控制人員走動的導向裝置(如欄杆或門),或安裝音響或燈光警告裝置。當交匯處的執行速度大於0.

5m/s時,必須安裝導向裝置;

當交匯處的執行速度小於或等於0.5 m/s時,可安裝音響或燈光警告裝置。

5.2.5控制站的設計和安裝應使所有控制項操作安全、方便,控制項的標誌應清晰、持久。控制動作和裝置的響應應符合人機工程學設計原則。

5.2.6在固定工作區和人員通道,特別是在人工解除安裝處,應在容易觸及的地方裝設停止相應工作段所有動作的緊急制動裝置。5.2.7輸送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j 232。對直接觸及或非直接觸及元器件的保護應符合有關規定,特別是對通電部件應通過設定間距、障礙物或絕緣來避免直接觸及,並保證其防護等級。

低壓開關箱和控制櫃的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 23。

5.2.8輸送機供電裝置應與其他動力電源隔離,所使用的裝置應能鎖定在斷路位置,以防止誤動作或非操作人員操作而引起通電。5.2.9當輸送機分割槽段供電時,每個區段應分別絕緣。

5.2.10當不能在地面對輸送機進行維修而使用架空工作平台時,應能使人員安全通行和工作。架空工作平台可固定在輸送機上(如架空走道或平台),也可是移動式的(如公升降平台)。5.3使用階段(操作和維修)

5.3.1執行區、固定工作區、人員通道和非經常接近區嚴禁非專職人員通行,並用醒目和永久的警告語言標出。5.3.2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並了解輸送機可能產生的危險。

5.3.3在執行區、固定工作區、人員通道和非經常接近區以及在其附近工作的專職人員,應接受安全指導並掌握安全知識。5.3.4輸送機在執行區的維修,只有確認對人員無危險時才能進行。

5.3.5當執行區的側面存有物品時,輸送機的運動部件與存放物品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8m。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機械工業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肖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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