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2022-12-19 04:54:02 字數 3706 閱讀 8402

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

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徵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專職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

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

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

章徵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

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

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

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

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

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

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

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各項社會保險**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不計徵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儲存繳費記錄

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關於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

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

、錄影、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徵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

密。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章罰則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

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人員可以處5000元??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

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徵繳;遲延繳納

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

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社會保險**;構成犯罪的,依法

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章附則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費如何徵繳

工傷保險是國家或企業在勞動者因工作而負傷 致殘 死亡時,給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勞動者在工傷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徵政策解答

政策解答 一 列入五費合徵的範圍和物件是哪些?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二 五費合徵在什麼時間開始執行?在2007年6月1日 費款所屬時期 起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 三費合徵 在費款所屬時期2008年6月份起 徵收期從2008年7...

委託代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個人

甲方乙方 北京克瑞爾人力資源 為了鼓勵失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就業 靈活就業和自謀職業,維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根據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及北京市勞動政策精神,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代繳社會保險的請求,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託乙方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 具體指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