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號《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規範試行》

2021-03-04 09:32:18 字數 4824 閱讀 9141

關於《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258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

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現將《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規範

(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簡化參保申報及繳費程式,方便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提高辦事效率,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審計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統一徵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163號),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一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一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在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統一到註冊地的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市社會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行業統籌單位和在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的市級直管單位,統一到市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公共業務辦公室對用人單位的登記資料審核無誤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區縣(自治縣)之間發生社會保險管轄爭議的,由市公共業務辦公室會同市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處指定管轄。

第二條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1),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原件及影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編辦或有權機關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成立批文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

(四)有納稅關係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五)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外地駐渝機構、分支機構或企業非法人,還應提供法人機構出具的《委託授權書》。

第三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登記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用人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

區縣公共業務辦公室於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條本工作規範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經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其已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後,予以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參保單位應及時核對本單位及職工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對基礎資訊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五條參保單位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到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補辦。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六條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權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位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型別;

(五)組織機構統一**;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係;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地稅順序號;

(九)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十)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七條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附件3),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與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證、照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八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資訊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業務辦公室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登出登記

第九條參保單位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被兼併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申請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轉出統籌範圍外的,應當在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條參保單位辦理登出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登出登記表》(附件4),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登出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第十一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送擬登出登記資訊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登出登記表》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擬登出登記資訊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徵繳結算(補、退收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等)、待遇審核及支付結算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登出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登出登記表》交回公共業務辦公室。公共業務辦公室據此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儲存參保單位的參保資訊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章參保人員增減變動

第一節參保人員增加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因新招、調入、單位合併等原因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或單位合併後的30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進行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5)。

(二)其他資料

1. 因單位合併增加人員的,應提供單位合併的批准檔案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 新增加離休、退休人員的,應提供其離退休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3. 從統籌範圍外轉入的人員,還需提供其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物件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規範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先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申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然後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本工作規範第十二條規定向公共業務辦公室補報新增人員詳細資料。

第十四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第二節參保人員減少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因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或單位拆分等原因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附件6),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參保人員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調令(函)、衛生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醫學死亡證明或火化證等;

(二)因單位拆分減少人員的,應提供單位拆分的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減少人員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對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資訊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後續業務。

公共業務辦公室在受理參保人員死亡時,需將死亡時間明確到具體死亡日期,以便於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實時結算費用。

第三節參保人員退休

第十七條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資訊通知公共業務辦公室。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資訊變更申報表》(附件7),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八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將參保人員退休資訊通知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險種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資訊通知後,辦理相關後續業務。若資訊傳遞有誤的,由參保單位到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維護。

第三章工資總額及繳費基數核定

第一節工資總額申報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參保地公共業務辦公室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和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和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一併申報職工起薪當月的工資額。

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辦理工資總額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彙總表》(附件8)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附件9)。

參保單位在進行工資總額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乙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彙總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申報表》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公共業務辦公室審核參保單位申報的工資總額,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向參保單位發出《重慶市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補正材料通知書》;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業務經辦申請表

附件備註 本申請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 參保地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各留存乙份。告知事項 反面 一 業務範圍 參保單位基礎資訊維護,參保單位職工增減申報 工資總額申報 不涉及待遇的參保職工基礎資訊維護,參保單位及職工資訊查詢等。二 業務申請 需開通網上業務的參保單位,應向參保地公共業務辦申請,並填報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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