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章程

2022-12-18 15:21:06 字數 4506 閱讀 8916

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

的通知(2023年2月21日)

教高〔2002〕3號

為適應高等學校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高等學校教學科研服務,我部對原國家教委2023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進行了修訂。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是學校的文獻資訊中心,是為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學校資訊化和社會資訊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工作是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建設和發展應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相適應,其水平是學校總體水平的重要標誌。

第二條高等學校圖書館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教育職能和資訊服務職能,為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人才,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三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積極採用現代技術,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的需要,為學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提供切實有效的文獻資訊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建設包括館藏實體資源和網路虛擬資源在內的文獻資訊資源,

對資源進行科學加工整序和管理維護。

(二)做好流通閱覽、資源傳送和參考諮詢工作,積極開發文獻資訊資源,開展文獻資訊服務。

(三)開展資訊素質教育,培養讀者的資訊意識和獲取、利用文獻資訊的能力。

(四)組織和協調全校的文獻資訊工作,實現文獻資訊資源的優化配置。

(五)積極參與文獻保障體系建設,實行資源共建、共知、共享,促進事業的整體化發展。開展各種協作、合作和學術活動。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四條高等學校圖書館實行校(院)長領導下的館長負責制。高等學校應有一名校(院)長分管圖書館工作。有關圖書館工作的重大事項由校(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五條高等學校圖書館設館長一名,設副館長若干名,由學校聘任或任命。館長和主管業務工作的副館長必須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館長、副館長應認真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了解學校的學科建設目標,熱愛圖書館事業,熟悉圖書館業務,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館長應為學校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成員,參加確定學校重大建設和發展事項的校(院)長辦公會。館長主持全館工作,領導制訂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組織貫徹實施。副館長協助館長工作。

第六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從實際出發,以方便讀者和有利於科學管理為原則,確定本館部(組)、室的設定,並明確各機構的相應職責。各部(組)、室的主任(組長)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任免。

第七條規模大、院系多或校園分散的高等學校,可設立分館。分館是總

館的分支機構,受總館領導。

第八條高等學校的院系(所)資料室是全校文獻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業務工作和資源配置上,接受學校圖書館的指導與協調。應面向全校開放,提供文獻資訊服務,實行資源共享。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設立圖書館工作委員會,作為全校文獻資訊工作的諮詢和協調機構。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的成員以教師為主,吸收學生參加。學校主管圖書館工作的校(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圖書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圖書館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文獻資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反映師生的意見和要求,向學校和圖書館提出改進圖書館工作的建議。

第三章文獻資源建設

第十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根據學校的發展目標和教學、科學研究的需要,根據館藏基礎及地區或系統文獻資源布局的統籌安排,制訂文獻資訊資源建設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館藏體系。在文獻採集中應兼顧紙質文獻、電子文獻和其它載體文獻,兼顧文獻載體和使用權的購買。保持重要文獻和特色資源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與本校有關的出版物和學術文獻。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根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的需要,根據館藏特色及地區或系統文獻保障體系建設的分工,開展特色數字資源建設和網路虛擬資源建設,整合實體資源與虛擬資源,形成網上統一的館藏體系。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圖書館對採集的文獻資訊資源應及時進行科學的加工整序,並盡快發布,提供使用。必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實現文獻資訊資源加工、組織和管理的標準化。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重視目錄體系建設,成為全校的書目資料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獻資訊檢索系統,滿足使用者多途徑檢索的需求。應加強對書目資料庫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資料與資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科學合理地組織館藏,既要有利於文獻資訊的管理和保護,更要有利於文獻資訊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讀者服務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以讀者第

一、服務育人為宗旨,健全服務體系,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盡可能延長服務時間,其中,書刊閱覽服務時間每週應達到70小時以上;假期應保證一定的開放時間;網上資源的服務應做到每天24小時開放。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開展多種層次多種方式的讀者服務工作,提高各種文獻的利用率。兼顧紙質文獻、電子文獻和其它載體文獻的流通閱覽,積極推廣紙質文獻開架借閱、電子資源上網服務。

通過編制推薦書目、導讀書目,舉辦書刊展評等多種方式進行閱讀輔導;通過開設文獻資訊檢索與利用課程以及其他多種手段,進行資訊素質教育。

積極開展參考諮詢、文獻資訊定題檢索、課題成果查新、資訊編譯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獻報導等資訊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根據學校的網路條件,積極開展網上預約、催還和續借服務,網上館際互借和文獻傳遞服務,網上電子公告、電子論壇和意見箱服務,網上資訊資源導引服務,最新資訊定題通告服務,網上協同資訊諮詢服務等網路服務。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保護讀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圖書館的權利。

應為殘疾人等特殊讀者利用圖書館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教育讀者遵守規章制度,愛護文獻資料和圖書館設施。對違犯規章制度,損壞、盜竊文獻資料或裝置者,按照校紀、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盡可能向社會讀者和社群讀者開放。面向社會的文獻資訊和技術諮詢服務,可根據材料和勞動的消耗或服務成果的實際效益收取適當費用。

第五章科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不斷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業務工作規範,明確崗位職責,規定考核辦法,保證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積極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嚴格遵循相關的國際國內標準,加強自動化、網路化、數位化建設,並隨著新技術的應用調整作業流程,改變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結合實際有計畫地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積極申報各級各類科研課題。有條件的還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立科研專案。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有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入國際學術組織。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公升或降職、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注重工作數量、效果的統計和積累,按照有關規範做好統計工作。應妥善做好各類統計資料、檔案檔案的整理和儲存。

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人員應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根據讀者人數、資源數量、服務專案與時間、裝置設施維護的要求、館舍分布等因素,配備相應的圖書館工作人員。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加強圖書館的專業隊伍建設,按照合理的結構比例,有計畫地聘任多種學科的專業人員。高等學校圖書館的專業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其中本科以上學歷者應逐步達到60%以上。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鼓勵圖書館專業人員同時掌握圖書館學和一門以上其他學科的知識,重視培養高層次的學科專家。鼓勵專業人員通過脫產或在職學習提高學歷層次和學術水平。高等學校圖書館應結合工作需要,有計畫地安排工作人員的在職進修或培訓。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圖書館和院系(所)資料室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對於在圖書館從事特種工作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七章經費、館舍、裝置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應保證圖書館正常執行和持續發展所必需的經費和物質條件。高等學校圖書館應注重辦館效益,科學合理地使用經費。高等學校圖書館可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圖書館的經費列入學校預算。高等學校圖書館的經費包括執行費和專項經費。執行費主要包括文獻資訊資源購置費、裝置設施維護費、辦公費等。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圖書館的文獻資訊資源購置費應與學校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相適應,並根據學校的發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購文獻量應不低

於教育部的評估指標。

高等學校的文獻資訊資源購置費由圖書館統籌安排,合理使用。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造獨立專用的圖書館館舍。館舍建築應充分考慮學校發展規模,適應現代化管理的需要,滿足圖書館業務功能的要求,具有調整的靈活性。

應做好圖書館的館舍、裝置維修工作,注意內外環境的美化綠化,落實防火、防水等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改善燈光、通風、防寒防暑等條件,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研究環境。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應有計畫地為圖書館配備辦公和服務所需的各種家具、用品和裝置,尤其要重視自動化網路化等現代資訊基礎設施的建設,並及時維護和更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程適用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他高等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各高等學校執行本規程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檢查和評估的辦法及標準另訂。第四十條本規程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2023年7月25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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