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商務網2005-11-10 13:54:00
衛生監發[1996]第38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內銷售的一切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用定義如下:
保健食品:係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產生保健作用的組分。
食品標識:即通常所說的食品標籤,包括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說明物。藉以顯示或說明食品的特徵、作用、儲存條件與期限、食用人群與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關資訊。
最小銷售包裝:指銷售過程中,以最小交貨單元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包裝。主要展示版面:
指消費者選購商品時,在包裝標籤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積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銷售包裝至少有乙個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資訊版面:是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包裝表面。如果因包裝設計原因,緊接「主要展示版面」右側的「資訊版面」不能滿足標籤標示的要求(如摺疊的包裝袋)時,則「資訊版面」可選擇右側版面右側的下乙個版面。
保健食品專用名稱: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產品物理形態、主要加工工藝等食品屬性的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用於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稱部分。保健作用宣告短語:以短語形式,對保健作用的簡單介紹或描述。
第四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標識內容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名稱、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適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必須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應科學、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應與產品的質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誤導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虛假、誇張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的功用。
第五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方式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保健食品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所附的產品說明書應置於產品外包裝內。各項標識內容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標示於相應的版面內,當有乙個「資訊版面」不夠時,可標於第二個「資訊版面」。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清晰、醒目、直觀,易於辨認和識讀。
背景和底色應採用對比色。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的說明書的文字、圖形、符號必須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過程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以規範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係,並書寫正確。
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計量單位必須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六條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本《辦法》附件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其標示方式必須符合本《辦法》附件1所規定的相應要求。
第七條凡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或標示方式不符合本《辦法》者,
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
五、四十六條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保健食品標識與產品說明書的標示內容及其標示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必須標示以下內容,其標示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稱
1.1必須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稱作為專用名稱時,該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須是產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能表明該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當有多項保健作用時,可同時採用多個保健食品作用名稱,也可採用能綜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保健食品作用名稱應是片語或短語。
1.3在採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同時,可使用「新創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還可同時使用按規定所採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稱。
1.4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乙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乙個。
1.5不得使用國家已規定使用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1.6保健食品名稱應標於最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當同時使用按1.1、1.2和1.3規定所採用的專用名稱、保健食品作用名稱和其它名稱時,這些名稱
應平行排列,字型可大小有別,但都應以寬大或粗體字書寫,應端正、清晰、醒目,並大於其它內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標誌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2.1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100個平方厘公尺時,保健食品標誌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於2厘公尺;
2.2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衛食健字( )第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2.3由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標誌與保健食品批准文號應併排或上下排列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按以下計量單位標明食品的淨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公升、公升,或ml、l;
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
3.2銷售包裝中含有固、液兩種物質的食品,除標明淨含量外,還必須標明該銷售包裝中所有固形物的總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3.3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於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最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淨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淨含量應標示為最小容器的數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淨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淨含量;
3.4淨含量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4配料4.1各種配料必須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食品新增劑列於後。
4.2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以上的其它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標示該復合配料時,應在其名稱後的括號內按使用量依遞減順序列出構成該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稱。4.
3配料、復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稱必須使用能表明該配料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國家、行業標準中的規定名稱。食品新增劑名稱必須使用gb-2760《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營養強化劑名稱必須使用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的規定名稱。
4.4配料應標於「資訊版面」的上方或右側,標題為「配料表」
5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公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計算其實際含量,實際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範圍表示。實測值的允許偏差範圍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執行。
5.2能量
5.2.1凡通過調整食品中的能量產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須標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kj(kcal)表示。5.3營養素
5.3.1已列入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的營養素,其名稱應使用該標準規定的名稱。
5.3.2各營養素的單位如下所列:
蛋白質、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為單位;脂肪及脂類物質以克或毫克為單位;
總碳水化合物以及分類碳水化合物以克為單位,應以百分比標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纖維以克為單位;
維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國際單位為單位;
礦物質以克、毫克、微克為單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質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單位標示。微生態產品需標示在保質期內所含每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
5.5功效成分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配料表」之後,標題為「功效成分表」。5.
6「功效成分表」應以**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產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遞減順序排列(見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標識方法)
6保健作用
6.1保健作用應與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同。6.
2不得用「**」、「**」、「療效」、「痊癒」、「醫治」等詞彙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功效成分表」之後,標題為「保健作用」。6.
4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示保健作用宣告短語,短語的字型不能大於保健食品名稱的最大部分。
7適宜人群
7.1適宜人群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7.2當保健食品不適宜於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後,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型應略大於「適宜人群」的內容。
7.3適宜人群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保健作用」之後,標題為「適宜人群」
8食用方法
8.1應準確標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克,××毫公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淨含量有對應關係。如小包裝的淨含量為10毫公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公升。
8.3如不同的適宜人群應按不同食用量攝入時,食用量應按適宜人群分類標示。如兒童每日食用量:10克,**每日食用量:20克。
8.4應標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調製、勾兌、加工等方法,可用圖形或符號輔以說明。8.
5當保健食品的食用量過大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或不適宜於發揮保健作用時,應在食用方法後,標示不適宜的食用量,其字型應略大於「食用量」的內容。8.6必要時,應標示食用保健食品時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項。
食用方法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食用量」之後,標題為「食用方法」。
9日期標示
9.1保質期的標示可採用下列方式:a保質期……個月b保質期至……c在……之前食(飲)用
9.2日期的標示為年-月-日,如1996-08-12。
9.3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食用方法」之後,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10貯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方法有關,應標示其貯藏條件與貯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貯藏方法應標於「資訊版面」,標題為「貯藏方法」
11執行標準
必須標示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編號。
執行標準應標於「資訊版面」,標題為「執行標準」
12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位址
12.1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位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位址必須與依法登記註冊的相一致。
12.2進口保健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臺)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
12.3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進口保健食品的製造企業及其原產國(地區)的名稱可標於「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標於「資訊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時,應標於「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並與底線相平行。
保健食品製造、分裝、包裝企業的位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商的位址應標於「資訊版面」,位於「執行標準」後。
13特殊標識內容
13.1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必須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
13.2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後標明「經輻照」。
13.3應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顯位置標示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中載明的「警示性標識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2009 07 20 許可專案名稱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編號 38 34 法定實施主體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4號第七至第十三條 3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46號第四條 第二十三至第二...
保健食品監管調研
應加強對上市產品標籤規範 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等標識是消費者選擇使用保健食品重要的資訊 和依據,其規範與否直接影響到產品使用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國內保健食品標籤標識不規範問題突出,已成為保健食品的安全隱患。部分產品在外包裝上故意混淆產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區別以誤導消費者。監管部門間的標籤標識規定不統 ...
保健食品註冊申報
一 專案名稱 保健食品審批 二 許可內容 國產 保健食品產品註冊 三 設定和實施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二條 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 2003 31號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 試行 四 收費 不收費。五 數量限制 本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