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A章無合法許可權而對該等逃生途徑作出改動五

2022-12-10 05:33:03 字數 3204 閱讀 3665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509a章無合法許可權而對該等逃生途徑作出改動的主要內容。

第509a章第24條負責人須避免需要進行某些體力處理操作

(1)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避免受僱於該工作地點工作的雇員,需要進行任何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

(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第25條負責人須對危險作出進一步評估

(1)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不能避免受僱於該工作地點工作的雇員需要進行任何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則該負責人必須確保在該工作地點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前,有就對該等雇員的安全及健康構成的危險作出進一步評估,而在作出進一步評估時須顧及附表3第1欄所指明的事宜及該附表第2欄所指明的關乎該等事宜的問題。

(2)每當─

(a)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條作出的進一步評估已不再有效;或

(b)作出該評估時的情況已有重大改變,該負責人必須檢討該評估。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於在按照第(2)款檢討進一步評估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在該檢討後所顯示須對該評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該評估。

(4)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第26條負責人須備存體力處理操作的評估紀錄

(1),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按照本部作出初步評估或進一步評估或檢討該等評估後的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記錄以下事宜─

(a)因該評估或檢討而達致的所有重要定論;及

(b)凡該雇主的任何組別的雇員在工作時的安全或健康已被識別為有危險的,則指該等組別的雇員的詳情。(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按照第(1)款作出的每項紀錄均─

(a)存放在該人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安全地方,為期不少於3年;及

(b)可供任何於日常營業時間到訪該地方的職業安全主任查閱。(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509a章第27條負責人須減少危險和作出關於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的安排

(1)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在受僱在該工作地點的雇員進行任何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前確保─

(a)有採取適當的步驟,將對受僱在該工作地點而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的雇員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的危險,減至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及

(b)(a)段提述的雇員獲提供關於每件負荷物的重量的有關資料,以及關於重心並不是處於中間位置的每件負荷物的最重的一邊的資料;及

(c)(a)段提述的雇員獲提供確保其在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的機械輔助裝置及防護裝置;及

(d)當任何該等體力處理操作涉及提舉負荷物,該項體力處理操作是由一組雇員進行的(如這樣做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話)。(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在顧及在該工作地點進行的活動的性質以及在顧及該工作地點的大小後,對就在該工作地點進行可構成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而採取的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第(1)款提述的措施)作出安排,以及對該等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的有效計畫、組織、控制、監察及檢討作出安排。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但如屬第(1)款所訂的罪行而且只是沒有遵守該款(d)段的規定,則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509a章第28條負責人須委任助理人

(1),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委任為協助執行與該等體力處理操作有關的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所需的數目的合資格的人,此外,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在決定須委任的合資格的人的所需數目時,必須顧及─

(a)受僱在該工作地點進行該等體力處理操作的雇員的數目;及

(b)該工作地點的大小;及

(c)對該等雇員在該工作地點所面對的危險;及

(d)該等危險在該工作地點內的分布。(2)如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合資格的人多於一名,則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作出充足的安排,以確保該等合資格的人就執行該款所提述的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能互相合作。

(3)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

(a)給予根據第(1)款獲委任的合資格的人執行其職能的時間;及

(b)執行該等職能所需要的資源,在顧及受僱在該工作地點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的雇員的數目、該工作地點的大小、對該等雇員在該工作地點所面對的危險及該等危險在該工作地點內的分布後屬充足。

(4)任何人如曾接受訓練並具有經驗及其他特質,而該等訓練、,則只在該情況下,該人方就本條而言屬合資格的人。

(5)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第29條負責人須向雇員提供若干資料

(1)(1)(b)條規定的資料外尚獲提供關於以下事宜的有關易於明白的資料─

(a)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及

(b)關乎該等體力處理操作而根據第27(2)條所採取的預防性和保護性措施。(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第30條雇主在分配工作予雇員時的責任

(1)有關的雇員的雇主在分配與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有關的工作時,必須評估該等雇員各自在不危及該等雇員本身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情況下執行該等工作的能力。

(2)除非雇主已評估其某雇員為有能力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否則他不得要求該雇員進行任何該等體力處理操作。

(3)雇主如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第31條雇主須為雇員提供足夠的訓練

(1)雇主必須為其雇員提供訓練,。

(2)當─

(a)雇員是首次受僱於某雇主;或

(b)該等雇員因以下事宜而面對新的或已改變的對其安全及健康構成的危險─

(i)該等雇員被分配關於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的新工作;或

(ii);或

(iii)在該等雇員的工作地點引入新的科技、新的工作系統或新的工作實務;或

(iv)在該等雇員的工作地點改變現有的科技、現有的工作系統或現有的工作實務,則在不限制第(1)款的效力的情況下,雇用該等雇員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的雇主必須向該等雇員提供安全及健康訓練。

(3)雇主必須確保第(1)款規定他須提供的訓練─

(a)每當在顧及本條例的目的後屬需要時予以重複進行;及

(b)經過變通,以將對其雇員的安全及健康所構成新的或已改變的危險列入考慮;及

(c)在雇員的日常工作時間提供。(4)任何雇主如沒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第509A章消防安全措施以外的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六

第509a章第32條工作時雇員須照顧其他人並與雇主合作 1 雇員在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時,必須 a 使用其雇主已為遵守藉本部或根據本部所施加的規定而提供的任何機械輔助裝置或防護裝置,及 b 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2 任何雇員如沒有遵守第 1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

第509A章消防安全措施以外的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二

第509章第42條 本規例 第vii部除外 1998年1月1日 1997年第618號法律公告 第vii部 1998年7月1日 1998年第246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第509a章第1條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i部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09a章第2條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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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章第42條 本規例 第vii部除外 1998年1月1日 1997年第618號法律公告 第vii部 1998年7月1日 1998年第246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第509a章第1條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i部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09a章第2條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