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A章消防安全措施以外的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二

2021-08-16 21:57:02 字數 2553 閱讀 6567

(第509章第42條)

[本規例

(第vii部除外)

:2023年1月1日 2023年第618號法律公告

第vii部

:2023年7月1日 2023年第246號法律公告]

(本為2023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第509a章第1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i部導言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509a章第2條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險部分」(dangerous part) 就任何作業裝置而言,指附表1指明的部分;

「青年」(young person) 的涵義與《僱傭條例》(第57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保養」、「維持」(maintain) 包括修理;

「消防安全措施」(fire safety measure) 指為以下目的而製造或使用或為供作以下目的之使用而設計的任何裝置或裝置─

(a)消滅、防止或侷限火或火的影響;或

(b)發出火警警告;或

(c)為消滅、防止或侷限火或火的影響而提供前往任何處所或地點的通道。

第509a章第3條負責人須確保作業裝置有安全設計和保養

第ii部

意外的預防

(1),否則不得在該工作地點內安裝或存放該作業裝置。

(2)如作業裝置安裝或存放在工作地點內,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確保該作業裝置獲得保養,以使該作業裝置是安全的並且不會危害使用或可能使用該作業裝置的人的安全及健康。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509a章第4條負責人須確保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加以防護

(1)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a)必須確保在該工作地點安裝或存放的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均加以有效防護;及

(b)尤其必須確保當作業裝置的任何危險部分在開動時,關乎該部分的防護裝置是保持於應有位置。(2)當─

(a)有需要暴露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以作檢查時或有需要立刻作出在該項檢查後所顯示須作出的任何調校或滑潤時;及

(b)有關的檢查、調校或滑潤只能在該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開動時進行,第(1)(b)款並不適用。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509a章第5條負責人須確保青年沒有清潔作業裝置

(1)如有青年受僱於有安裝或存放作業裝置的工作地點,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當該作業裝置的危險部分在開動時,該青年沒有清潔該作業裝置。

(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509a章第6條負責人須確保工作地點的某些部分以柵欄安全圍封

(1)如在工作地點內的平台、坑槽或孔洞可對任何人的安全構成危險,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平台、坑槽或孔洞─

(a)以900公釐高(從該平台的上平面或坑槽或孔洞的邊緣量度)的柵欄安全圍封;或

(b)(如沒有如上述般圍封)有足夠的並令處長滿意的良好保護。(2)如載有滾燙、腐蝕性或有毒物質的器皿置於某工作地點內,則該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器皿─

(a)以900公釐高(從該器皿的頂部的最高點量度)的柵欄安全圍封;或

(b)(如沒有如上述般圍封)有足夠的並令處長滿意的良好保護。(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4)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被裁定犯第(3)款所訂的罪行,並已證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顧後果地犯該罪行,則法庭除可判處該款訂明的罰款之外,亦可另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可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以代替該款訂明的罰款。

第509a章第7條負責人在離開工作地點的通道方面的責任

第iii部

防火措施

(1)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當該工作地點在使用時,提供出路以離開該工作地點的所有門均沒有鎖上,或均以令該等門能夠輕易從該工作地點內開啟的方式扣緊。

(2)位於某建築物(該建築物的乙份或多於乙份圖則屬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ii部所批准者)內的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在該工作地點的每乙個出口均有安裝註明「出口」及「exit」字樣並符合消防處處長不時公布的實務守則所規定的照明出口標誌。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4)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被裁定犯第(3)款所訂的罪行,並已證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顧後果地犯該罪行,則法庭除可判處該款訂明的罰款之外,亦可另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可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以代替該款訂明的罰款。

(5)就第(2)款而言,工作地點的出口是指該款提述的乙份或多於乙份的該工作地點所位於的建築物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出口。

第509a章第8條負責人須確保逃生途徑獲恰當保養

(1)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離開該工作地點的所有逃生途徑均保持在安全的狀況,並且不受阻礙。

(2)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3)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如被裁定犯第(2)款所訂的罪行,並已證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顧後果地犯該罪行,則法庭除可判處該款訂明的罰款之外,亦可另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可判處該負責人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以代替該款訂明的罰款。

第509A章消防安全措施以外的附加的消防安全措施六

第509a章第32條工作時雇員須照顧其他人並與雇主合作 1 雇員在進行可產生關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險的體力處理操作時,必須 a 使用其雇主已為遵守藉本部或根據本部所施加的規定而提供的任何機械輔助裝置或防護裝置,及 b 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2 任何雇員如沒有遵守第 1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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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滅火行動組接到值班室的聯絡 後應立即攜帶所配備的滅火設施趕赴火場,了解事故的詳細情況,在事故發生區域同事的協助下有計畫的展開滅火自救工作,同時迅速關閉該防火分割槽的防火隔離設施。三 滅火行動組應有 水及其它所需滅火劑的專門人員,火災發生後按照平時訓練迅速啟動消防水幫浦 鋪好消防水帶,準備其它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