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措施講義

2021-08-16 21:53:21 字數 4906 閱讀 5756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及管理知識講義

為了進一步規範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管理,加強技術基礎工作,指導生產實踐,促進安全生產,特組織開展此次講座。講座內容主要以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檔案陽煤生字[2009]335號文《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及管理辦法》為依據講解規程措施的相關知識。

1 緒論

1.1 作業規程和措施的編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勞動定額和合理的勞動組織,提高採煤工作面單產和掘進工作面單進水平,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消耗。

1.2 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內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同時,必須遵守《煤礦技術操作規程》、《回採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

1.3必須建立健全作業規程編制和管理的責任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切實做好作業規程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1.4 作業規程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做好編制、審批、貫徹、複查、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1.5 作業規程審批完畢後,由礦(公司)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簽字後實施。

1.6 各單位生產技術部(科)要對作業規程文字統一編號、建檔登記,並在工作面開工前7日內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安監局、通風部各1份備案。

1.7作業規程和措施審批完成後,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將文字和電子文件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和措施文字、電子文件不得隨意修改,一般應儲存3年以上(採煤工作面結束後1年以上,掘進服務巷道報廢後1年以上)。

1.8 作業規程和措施發放要執行收發文登記制度,收發文部門由接收者和發放者本人簽字。

1.9 採掘工作面施工結束後,應寫出作業規程執**況總結,送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連同作業規程和修改補充措施電子版一併存檔。

1.10 採、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並進行貫徹學習。否則,嚴禁開工。

1.11 採、掘隊隊長是作業規程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分管礦長對作業規程執行負監督檢查責任。

1.12要把作業規程編制及貫徹執**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過程中現場與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符的,要責令及時整改;作業規程、措施內容不能滿足現場需要的,要及時補充、修改;對違反作業規程、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要嚴肅查處。

1.13每年度要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總結經驗,提高作業規程的編審質量。集團公司每2—3年組織一次作業規程檢查評比活動。

1.14要積極推廣使用作業規程計算機編制和資訊化管理,實現作業規程網路化管理。

2 作業規程編制及審批

2.1 作業規程編制

2.1.1 每一採、掘工作面施工前要編制工作面開採設計。

2.1.2 每一採、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

2.1.3 作業規程的編制由生產井區或生產技術部(科)主任工程師負責。

2.1.4 作業規程編制要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範;圖表、圖面清晰、圖例規範、按章節順序編號;推廣使用計算機編制和管理。

2.1.5 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編制,應具備下列檔案、資料:

(1)已批准的有關設計(採區、工作面等)檔案、資料;

(2)由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經過批准的地質說明書(包括水文地質)及物探資料;

(3)同一煤層或鄰近工作面礦壓觀測、瓦斯等級和煤塵**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鑑定報告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通風資料、瓦斯監控系統圖及瓦斯斷電控制系統圖;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設計、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裝置相關資料;

(6)《煤礦安全規程》、《回採操作規程》等;

(7)國家、省、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1.6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編制,應具備下列檔案、資料:

(1)經過審批的採區設計;

(2)經過審批的採區地質說明書及綜合柱狀圖;

(3)地質部門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質說明書及平面、剖面圖、頂底板岩性柱狀描述、煤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水文、瓦斯、上下層之間的關係等;

(4)掘進各工種操作規程、工種崗位責任制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5)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制、工程質量驗收制度、裝置管理維修制度、煤塵管理制度、瓦斯檢查和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通風安全監測儀表使用維護制度、頂板管理制度等;

(6)鄰近採區或工作面的礦壓觀測資料;

(7)生產技術部門提供的施工地點的主要技術要素、裝備、支護形式、頂板管理方法等。

2.1.7 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一般應具備下列圖紙:

(1)巷道布置平面圖,剖面圖;

(2)地層綜合柱狀圖;

(3)地質平面圖,剖面圖;

(4)巷道開口大樣圖;

(5)巷道支護斷面圖、平面圖;

(6)臨時支護平面圖、剖面圖;

(7)掘進機截割順序圖;

(8)裝置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圖(註明設計、審核、批准);

(9)炮眼布置正檢視、側檢視、俯檢視,裝藥結構示意圖和爆破說明書;

(10)通風系統圖(註明設計、審核、批准);

(11)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防塵系統示意圖;

(12)抽放瓦斯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布置示意圖;

(13)避災路線示意圖(分別註明水、火、瓦斯等災害路線)。

2.1.8 下列掘進巷道和工程必須編寫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集中軌道巷(皮帶巷、回風巷);

(2)採區準備巷;

(3)回採工作面的順槽、切巷;

(4)設計長度超過200公尺的其它巷道;

(5)礦井煤倉、主要峒室。

2.1.9 符合下列情況的巷道或工程可以編寫一本作業規程:

(1)開拓大巷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2)採區上(下)山正、副巷間距不超過50m的;

(3)回採工作面有瓦斯尾巷時,工作面回風順槽與瓦斯尾巷、切巷;

(4)回採工作面無瓦斯尾巷時,工作面進風順槽、回風順槽與切巷;

(5)其它間距不超過50m的兩條巷道,並且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基本相同的;

(6)同一條巷道由不同單位施工時,可以用一本規程,但是各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貫徹學習。

2.1.10 採掘工作面試生產前1個月,由礦(公司)通風部門根據工作面計畫產量(進尺)和通風瓦斯情況,提出配風量計畫和核定產量(進尺)報告,報集團公司核定批准後,將影印件附到作業規程後。

2.1.11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應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不得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的規定。

2.1.12 工程技術人員完成作業規程編制後,應徵求施工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同意後方可上報審批。

2.1.13 《煤礦安全規程》中明文要求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回採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上級檔案中已明確規定的,且又屬於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條文,只需在作業規程中標明該條文的條、款號,在學習作業規程時一併貫徹;未明確規定的,而在作業規程中必須執行的內容,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確規定。

2.1.14 作業規程與開採設計中的重複內容、制定專項措施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簡要說明。

2.1.15 採用對拉、順拉等方式布置採煤工作面時,應視同乙個採煤工作面編制作業規程,必須明確規定相關內容。

2.1.16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的,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制定的專項措施中明確相關的技術引數、施工工藝和施工要求。

2.1.17 掘進工作面正副巷間貫通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順槽與切巷、順槽與專用排瓦斯巷、準備巷與採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準備巷與風井主要峒室貫通,必須制定單項貫通措施,報礦(公司)總工程師批准;貫通不明巷道或採空區等,制定貫通措施報集團公司批准。

2.2 作業規程審批

2.2.1 作業規程的審批,由礦(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

2.2.2 作業規程編制完成後,由井區主任工程師審閱簽字,報生產技術部(科)主任工程師審閱,最後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

2.2.3 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及生產、通風、機電、安監、運輸、地測、計畫、煤質、**、人力資源、生產井區、生產隊組等部門相關技術負責人及規程編製者參加。

2.2.4 作業規程會審後,要將會審意見填寫在會審表中,並由參加會審人員本人簽字,最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並簽署意見。

2.2.5 作業規程審批卡原件由礦(公司)生產技術部(科)儲存,作業規程裝訂過程中附影印件。

2.2.6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的修改意見,編制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

2.2.7 作業規程會審時,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在5條及以上,或與規程原稿矛盾時,或會審人員認為規程不合格時,必須重新編制,重新審批。

2.2.8 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應在開工前15天審批完畢,開工前10天印製完畢。

3 作業規程的管理

3.1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1 採、掘工作面開工前7日內,生產井區、生產隊組及生產、安監、通風、機電等部門相關人員,必須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

3.1.2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要記錄學習內容、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學習時間不得少於4學時。

3.1.3 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生產隊組由隊長負責組織,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貫徹,其他單位由主任工程師負責,學習者本人簽字,留檔備查。

3.1.4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同時要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回採操作規程》、《巷道掘進操作規程》中有關條文,以及國家、省、集團公司與作業規程內容有關的規定和制度。

3.1.5 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後,由主任工程師負責組織規程考試。

考試內容為作業規程主要部分,試卷要規範,統一印製,評分標準明確,嚴格按評分標準進行閱卷,不得隨意操作。考試試卷要儲存完整,不得塗改。

3.1.6 參加作業規程學習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在本工作面作業。考試成績要登記在作業規程考試記錄表上,並由學習者本人簽字(簽章無效)確認。

3.1.7 生產隊組應進行作業規程貫徹學習、考試的人員,因故缺席,在上崗前,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單獨對其進行貫徹學習,並進行考試簽字,否則,不得安排其從事本工作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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