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2022-12-09 22:15:02 字數 2130 閱讀 1938

【法規類別】水資源節能管理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9.05.28

【實施日期】1999.07.01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2)

(1999年5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通過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城市供水節水實行開源與節流並重,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重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城市供水和優質飲用水實行統一管理,對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進行管理,具體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

各區、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應將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供水節水規劃,經市建設、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推行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科技進步政策,鼓勵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二章供水工程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方針,避免重複建設。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水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畫。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改建、擴建必須服從供水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其建設方案應當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按基建程式批准後實施。

城市供水任務主要由公共供水企業承擔。

第九條在供水水源地應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水源保護標誌,並禁止一切汙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地下取水的,須經市公用行政和主管部門或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向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建設時,應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必須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十三條超過城市供水企業服務壓力的高層建築或高地建築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計。設定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許可證。

為保證水質,城市二次加壓供水設施應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工程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城市公用、規劃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新增用水單位應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水方案,經審查同意,一次性繳納供水設施建設費後,城市供水企業方可對其供水。

供水設施建設費應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家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供水企業試執行證書》,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其他供水企業定點向社會供水或者變更供水範圍,須經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實行職工持證上崗,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執行。

第二十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使用許可證制度。

市公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和進入本市的水處理劑、消毒劑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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