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2023-01-21 11:57:04 字數 4711 閱讀 3710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版)全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74號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已於2023年11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9日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2023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1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3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建立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進物業管理發展與和諧社群建設。

區縣(自治縣)人民**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明確承擔物業管理活動指導和監督職責的工作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按照規定職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建立社群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社群治理和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範,規範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網際網路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提公升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向智慧型、綠色方向發展。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根據物業建設專案確定的用地範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者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物業型別、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定。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建設專案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的原則,考慮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需要,確定相關指標,並徵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關於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新建物業專案,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專案,應當按照其建設專案確定的用地範圍,劃分為乙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物業專案內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業型別,具有獨立的配套設施裝置並能夠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原有物業專案內,已分割成兩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配套設施裝置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四)原有建築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專案,可以合併為乙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新建物業在**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一條已經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參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的規定,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調整的建議方案,經各自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方案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服務用房劃分、設施裝置維護管理責任劃分、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管理等內容。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方案應當報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動產權屬登記已經完成,涉及物業服務用房等調整的,相關權利人應當到物業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監事委員會,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四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制定對部分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

第十五條業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設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進行。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乙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補選或者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成員工作津貼的**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依法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八)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九)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監事委員會,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並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大會設立監事委員會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監事委員會的職責、組成、選舉產生、工作規則和成員罷免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十六條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公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書面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時間、業主清冊和****、共有設施裝置交接資料等材料,並負責核對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協助成立籌備組,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籌備組和業主大會的活動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援。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社群黨組織、轄區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要求,且人數所佔比例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籌備組成員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組織業主推薦產生,並告知全體業主。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派員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協調解決。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字,草擬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業主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的投票權數;

(四)制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候選人資格。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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