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會條例

2022-12-13 20:36:07 字數 4657 閱讀 1689

(2023年12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23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23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工會,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援職工建立和參加工會。

第四條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其基本職責是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通過以下途徑履行其基本職責:

(一)通過參與國家及地方法規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二)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

(四)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五)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協助**幫扶困難職工,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六)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重慶市總工會是本市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全市的工會工作。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是本地區、本行業工會組織的領導機關,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工會工作。

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援工會依法行使職權。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七條本市的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單位建立的工會為基層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的建立予以幫助、指導。

新建單位應當在成立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逾期未建立工會的,上一級工會應當發出建立工會意見書。

單位應當為建立工會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工會按照地方和產業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組織體系。

市和區縣(自治縣)建立地方總工會。市和區縣(自治縣)地方總工會可設立派出工作機構。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建立市或區縣(自治縣)級產業工會。

鄉鎮、街道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組織。

單位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各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會員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或者由女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條工會組織的建立,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每屆任期五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屆滿應當如期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工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自上一級工會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需要另行辦理法人登記。

基層工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市總工會確認其社團法人資格,頒發工會法人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

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應當及時辦理撤銷手續,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單位合併或分立,應當重新建立工會,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總工會及其產業工會或工作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其編制由地方總工會與編制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單位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以及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任期未滿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調動其工作。確需調動的,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五條公有和公有資產佔主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和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和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的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比照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非公有資產佔主體的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其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其勞動(聘用)合同剩餘期限繼續履行,單位應當安排其從事原工作,或安排與原工作相當的工作。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本人提出不延長合同期限除外。

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第十七條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與單位同級人員等同,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占用生產(工作)時間開展活動,應當事先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

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從事工會工作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職委員每月應當有二個以上工作日從事工會工作,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支援和協助各級人民**開展工作,參與本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各級人民**應當為工會參與管理提供條件。

地方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設立的涉及職工利益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各級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相關制度,向工會通報人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支援和協助所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單位應當尊重和保障工會和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

基層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對依法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工會有權督促落實;對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工會有權組織職工代表監督執行。實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及研究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問題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區域、行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工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選舉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

公司董事會中沒有職工代表的,應當有工會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當對勞動法律、法規在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執**況進行調查,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不得拒絕。

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工會有權督促或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二十三條工會有權到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營業等場所,檢查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和衛生設施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要求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處理,並向工會作出明確的答覆意見。

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專案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工會提出的監督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工會。

工會有權參加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和處理,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字時,應當徵求工會的意見。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工會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社會保險**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最低工資標準的執**況。

工會應當督促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以及企業申請破產、兼併、轉製的,應當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應當將有關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對處理不當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法律、法規的,女職工委員會有權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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