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

2022-12-07 04:24:04 字數 2948 閱讀 3316

1.食品經營衛生管理要求

1.1食品經營者應保證經營環境、設施裝置、人員滿足食品經營要求。

1.2 食品經營者應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

1.3 經營單位應設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

1.4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訓。

1.5 經營單位應建立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管理制度。

2.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要求

2.1 採購

2.1.1應建立食品採購制度。包括供貨商的選擇和評價、採購流程、食品驗收標準等內容。

2.1.2應設立食品採購質量控制部門,對**商的合法資質、生產能力、加工條件、衛生狀況、質量管理水平、信用資質等進行評價,並建立合格供方檔案。

2.1.3應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等相關證明檔案,並存檔備案。

2.1.4不得採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 運輸

3.1 應建立食品運輸制度。明確送貨人員在食品運輸過程中對於車輛衛生、食品衛生的質量安全職責。

3.2食品運輸應採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車廂內無不良氣味、異味。

3.3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3.4運輸包裝材料或容器應完整、清潔、無汙染、無異味、無有毒有害物質,達到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且應具有一定的保護性,在裝卸、運輸和儲存過程中能夠避免內部食品受到機械或其他損傷。

3.5散裝的食品應該具備符合安全衛生和運輸要求的獨立外包裝。

3.6冷藏食品的運輸可採用冷藏車、保溫車、冷藏列車、冷藏船、冷藏貨櫃等運輸工具。一般情況下,允許冷藏溫度接近的多種食品拼箱裝運,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不得進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汙染:

a)不同加工狀態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種類的食品,如:水果和肉製品;蔬菜和奶製品;蛋製品和肉製品;

c)具有強烈氣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異味的食品;

d) 產生較多乙烯氣體的食品和對乙烯敏感的食品。

3.6.1冷藏食品運輸包裝應使用 gb/t 191規定的「溫度極限」標誌或用文字直接標明食品應保持的最低溫度和最高溫度。

3.6.2冷藏食品運輸包裝收發貨標誌應符合 gb 6388的規定。

3.6.3冷藏食品的運輸包裝尺寸應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規定,採用托盤包裝時還應符合 gb/t 16470 的規定。

3.6.4食品運輸有冷藏、冷凍溫度要求的,應符合 gb/t 24616的相關規定。

4.驗收

4.1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4.2經營單位應設立驗收機構。食品應根據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雙方制定的合同(協議)進行驗收。

4.3應查驗索取**商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格證明及認證證書,並備案。

4.4建立進貨和驗收記錄,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資訊。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

4.5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 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4.6貨證不符的應拒收或單獨存放並做好標識; 應檢查標識是否清楚、正確,標識不清楚的單獨應存放。

5 貯存

5.1應建立食品貯存制度。貯存管理人員應熟悉制度要求和各類食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5.2貯存場所應建在地勢較高,乾燥,交通方便的地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5.3貯存食品的場所應保持清潔,定期清刷,無積塵、無食品殘渣,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應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應有充足的自然光線或人工照明,亮度應能滿足工作需要。

5.4食品常溫貯存的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空氣清新。

5.5食品貯存倉庫和貨架的設計應滿足食品衛生要求,在食品貯存區域,不同類別食品應進行適當的物理隔離。食品距離牆壁、地面均應在 10cm以上。

5.6具有強烈揮發性氣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溫度的食品,需經特殊處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汙染的食品應專庫儲存,不應混放。

5.7上架食品應分類貯存。

5.8貯存的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等內容。

5.9貯存有溫度要求食品的場所應有降溫或調節溫度的設施。 貯存冷卻物和凍結物的冷藏間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符合 gb 50072 的規定

5.10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檢查庫存食品的質量和數量,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6、銷售

6.1應建立食品安全銷售管理制度。明確銷售人員在食品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

6.2應有與經營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場所。營業場所應布局合理,與生活等區域分開。

6.3應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施裝置。食品銷售有溫度要求的應配備銷售冷凍食品必備的冷藏庫(櫃)、冷凍(庫)櫃等設施裝置。

6.4銷售場所應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消毒的設施裝置。照明裝置安裝在食品的正上方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裝置。

6.5與食品表面接觸的裝置與用具,應無毒、無害或無異味、耐腐蝕、不易發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的材質製造。

6.6銷售場所應進行定期衛生檢查和清潔,冷藏、冷凍庫(櫃)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清洗、清除異味,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

6.7銷售冷藏、冷凍食品應按食品標籤明示的溫度進行控制,超出溫度、濕度規定應及時採取措施。

6.8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6.9銷售的食品應分類上架擺放或墊離,不應落地碼放。

6.10上架銷售的食品必須嚴格控制在保質期內,做到先進先出,並為消費者預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6.11銷售預包裝食品不應延長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不應拆封後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

6.12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並記錄。

6.13應建立食品銷售台賬,記錄銷售食品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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