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印章管理制度

2022-12-07 03:57:03 字數 1676 閱讀 7673

為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規範,制定本制度。

一、用印範圍

1、本辦製發的公文,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公文。

2、各類擔保書、承諾書、協議書、合同等契約。

3、撥款通知單、借款單。

4、各類報表和有關財務審批事項。

5、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的各種材料、資料、資料。

6、以本辦名義頒發的資格證書、榮譽證書、獎狀、離退休證書等證明文書。

7、本辦介紹信。

8、外單位向上級或其他部門上(申)報計畫、專案、申請補助等,需經本辦認可或同意的有關文書。

9、按規定需單位證明的個人事項。

10、經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項。

二、印章刻製

本辦所有印章的刻製,憑有關機構設定檔案或其他正式檔案,經綜合科審核,報主任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新刻印章須到綜合科登記備案後方可啟用。

三、用印審批

1、公文類用印:編有文號的本辦製發的、與外單位聯合發文等公文需由辦主任同意簽發。

2、契約類用印:對外貸款、專案、資金等擔保書、承諾書、協議書和各類合同等重要事項由主任簽字同意後。

3、撥款通知單、借款單用印:由主任審批。

4、各類報表和財務審批事項用印:日常報表、一般財務審批事項由各處室、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重要報表、重要財務審批事項由主任審批。

5、各類材料、資料、資料用印: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上報上級的各種材料、資料、資料等由主任審批。

6、各類證明文書用印:屬科室、單位業務工作範圍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審批;屬全辦性的、重要事項的,由主任審批;所有證書、獎狀等證明文書用印都必須提交相關檔案資料。

7、介紹信用印: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重要事項由分管主任審批;空白介紹信必須經主任審批。

8、外單位向上級或其他部門上(申)報計畫、專案、申請補助等,需經本辦認可或同意的有關文書用印,由主任審批。

9、因私用印: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重要事項由主任審批。

10、經主任批准的其他事項用印。

四、用印審查

凡用印由印章管理員進行審查,符合本制度規定方可用印,否則不得用印;公文用印應帶原稿,按規定份數蓋章,多餘份數不予蓋章;空白紙張不得蓋章;對用印過程中發現的疑問和問題應先暫停用印,及時上報主任處理。

五、用印登記

綜合科設定用印登記簿,對所需加蓋印章的事項進行登記,註明蓋章日期、部門、內容、經辦人、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經辦人、審批人必須簽字,不得代簽。送辦外用印時,須由相關處室、單位派員陪同,雙方經辦人員均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簽名,監印後應及時送回綜合科。已經主任簽發的本辦單獨行文、與外單位聯合行文的用印,登記時由經辦人簽字,審批人可不再簽字。

六、印章保管

印章由綜合科集中管理。綜合科指定專人保管(監印);辦內各業務處室印章、業務專用章由相關業務處室指定專人保管(監印)。管理(監印)人如因病、因事外出,由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代管。

指定專人保管,存放印章的處所必須加鎖,不得將印章隨意亂放或存放處不加鎖;印章不得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攜帶的,須經主任批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管理印章。印章用完,應及時鎖入保險櫃(抽屜),以確保安全。

印章要保持清潔,以確保用印質量。

七、印章銷毀

印章因機構撤銷或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廢用的,應將印章送綜合科登記登出。銷毀印章,須留印模,經綜合科科長批准,由二人監銷,任何人不得自行處理。

本制度所指印章為本辦公章、電子印章,各科室、各部門公章的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辦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 規範,制定本制度。一 用印範圍 1 本辦製發的公文,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公文。2 各類擔保書 承諾書 協議書 合同等契約。3 撥款通知單 借款單。4 各類報表和有關財務審批事項。5 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的各種材料 資料 資料。6 以本辦名義頒發的資格證書 榮譽證書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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