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印章管理制度

2023-01-15 07:18:05 字數 859 閱讀 7345

為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規範,制定本制度。

一、用印範圍

1、本辦製發的公文,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公文。

2、各類擔保書、承諾書、協議書、合同等契約。

3、撥款通知單、借款單。

4、各類報表和有關財務審批事項。

5、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的各種材料、資料、資料。

6、以本辦名義頒發的資格證書、榮譽證書、獎狀、離退休證書等證明文書。

7、本辦介紹信。

8、外單位向上級或其他部門上(申)報計畫、專案、申請補助等,需經本辦認可或同意的有關文書。

9、按規定需單位證明的個人事項。

10、經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項。

二、印章刻製

本辦所有印章的刻製,憑有關機構設定檔案或其他正式檔案,經綜合科審核,報主任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新刻印章須到綜合科登記備案後方可啟用。

三、用印審批

1、公文類用印:編有文號的本辦製發的、與外單位聯合發文等公文需由辦主任同意簽發。

2、契約類用印:對外貸款、專案、資金等擔保書、承諾書、協議書和各類合同等重要事項由主任簽字同意後。

3、撥款通知單、借款單用印:由主任審批。

4、各類報表和財務審批事項用印:日常報表、一般財務審批事項由各處室、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重要報表、重要財務審批事項由主任審批。

5、各類材料、資料、資料用印: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上報上級的各種材料、資料、資料等由主任審批。

7、介紹信用印: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重要事項由分管主任審批;空白介紹信必須經主任審批。

8、外單位向上級或其他部門上(申)報計畫、專案、申請補助等,需經本辦認可或同意的有關文書用印,由主任審批。

9、因私用印:一般事項由辦公室主任審批,重要事項由主任審批。

辦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印章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 規範,制定本制度。一 用印範圍 1 本辦製發的公文,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公文。2 各類擔保書 承諾書 協議書 合同等契約。3 撥款通知單 借款單。4 各類報表和有關財務審批事項。5 以本辦名義對外提供的各種材料 資料 資料。6 以本辦名義頒發的資格證書 榮譽證書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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