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2022-12-07 03:48:04 字數 1391 閱讀 6832

為進一步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崗前告知

1、綜合處組織員工簽訂合同(聘用合同)時,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或單獨簽訂告知書)。

2、職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綜合處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二、現場告知

1、在礦井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必須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示標識及粉塵職業危害告知卡;

(2)產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定「雜訊有害」 警示標識及雜訊職業危害告知卡;

(3)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定相應警示標識。

3、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訊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時及時告知本人。勞動者離開本礦井時,可以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影印件。礦井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四、職業衛生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定期培訓和考試,使每位職工牢固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知識。

附:崗前告知內容:

1、煤礦常見職業危害

(1)粉塵:煤礦作業產生的粉塵主要有煤塵、矽塵,如果防護不當,長期吸入高濃度粉塵可致塵肺病。

(2)雜訊:煤礦作業可產生不同程度的雜訊,長期高分貝雜訊刺激如果防護不當可致雜訊性耳聾。

2、職業健康監護

煤礦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要求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查體,發現職業禁忌症時嚴禁上崗;診斷為職業病時立即調離原崗位,並將職業健康查體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3、職業健康防護

嚴格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勞動者配備防塵口罩、防護耳塞等個人防護用品。

4、職業衛生培訓

為了使職工強化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認識,對新工人進行不少於4學時、對在崗工人進行每年一次不少於4學時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5、職業病待遇

一旦確診為職業病,一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條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章警示 第九條存在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職業病...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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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和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1 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2 公司部門與已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