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2022-12-06 08:57:05 字數 2935 閱讀 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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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益。

二、崗前告知

1、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2、用人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衛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三、現場告知

1、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四、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用人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簽章。

五、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九、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一)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元號;

(二)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元號;

(三)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元號;

(四)提示標識: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元號;

(五)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十、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一)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電離輻射」 警示標識;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毒」 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腐蝕」 警示標識;

(五)產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定「雜訊有害」 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 警示標識;

(七)可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警示標識;

(九)可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危害」警示標識。

十一、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

十三、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儲存場所應設定相應警示線。

十四、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定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一) 紅色警示線設定在緊鄰事故汙染源,作用是將汙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二) 黃色警示線設定在汙染範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汙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三) 綠色警示線設定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支援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十五、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定相應警示標識。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十七、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專案順序》(gb/t 16483-2008)編寫,明確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十八、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場所,應在入口和存放處設定相應警示標識。

十九、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洩險區應設定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二十、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發生故障時,應設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一、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禁止標識。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場所的入口處應設定紅色訊號燈,在加速器輻照加工、放射**和工業探傷等使用強輻射源的作業場所內,應當設定劑量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在可能突然洩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和儀表以及射線裝置使用和除錯維修場所,應當設報警裝置或通訊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訊號的裝置;通訊報警裝置是能夠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產生光、電、聲等提示訊號並能夠將光、電、聲等傳輸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的裝置。

二十三、警示標識應當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訊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簽發人***x****

2014 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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