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2022-11-04 03:06:08 字數 779 閱讀 2449

山東紅山木業****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公司人力資源部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人力資源部、環保安全部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環保安全部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條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章警示 第九條存在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職業病...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企業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1 目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章要求,以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減輕健康損害,制定本制度。2 範圍 適用於本單位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以及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3 職責 3.1單位應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3....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和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1 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2 公司部門與已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