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業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

2021-03-04 00:54:36 字數 3295 閱讀 906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利益。

第二條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監管總局 47 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監管總局49號令)及其他相關法規。

第三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作業現場。

第四條術語\定義

1.職業病危害告知: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

2.職業病危害警示: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定的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訊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部門分工

1.安全環保處負責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預防措施的制定,負責設計製作警示牌和相關規定、規範的編制;

2.綜合辦公室負責職工入職、崗位變更的告知和合同補充修訂等;

3.生產部門負責職工日常教育及現場告知設施、警示標牌的維護。

第三章告知內容及要求

第六條崗前告知

1.在與職工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職工進行補簽。

2.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環境變更,新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變化時,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並將現存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補簽在合同中。

第七條現場告知

1.在生產作業現場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

2.管理機構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包括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職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職工離崗時需要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安全環保處應如實、無償提供。

第九條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十條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職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第十一條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章警示內容及要求

第十二條警示範圍

存在粉塵、化學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訊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第十三條警示標識

1.禁止標識:阻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元號。

2.警告標識:提示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元號。

3.指令標識:提示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元號。

4.提示標識: 提供某種資訊(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元號。

5.警示線:提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督區或者事故現場救援分隔的線帶。

第十四條警示標識的基本形式

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槓。

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5.警示線的基本圖形是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相間的帶狀圖形。

第十五條警示標示設定規定

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1.可能引起塵肺的粉塵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警示標識。

2.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示標識。

3.能引起職業性灼傷和酸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 「當心腐蝕」警示標識。

4.產生雜訊的工作場所,設定「雜訊有害」警示標識。

5.高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警示標識。

6.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警示標識。

7.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 警示標識。

8.能引起其它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 「注意危害」 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接觸有毒化學品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作業崗位有毒物質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

第十七條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高毒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

第十八條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設定警示線,劃分出不同功能區:

1.紅色警示線設定在緊鄰事故汙染源,作用是將汙染源與其外的區域分隔開來,僅特殊專業人員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具進入此區域。

2.黃色警示線設定在汙染範圍的四周,其內外分別是汙染區和潔淨區,此區域內的人員要穿戴適當的防護用具。此線也稱為洗消線,出此區域的人員必須進行洗消處理。

3.綠色警示線設定在救援區域的四周,將救援人員與公眾隔離開來。患者的搶救**、支援指揮機構設在此區內。

第十九條在工作場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上、 化學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上,應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條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一條中文警示說明應參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編寫,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貯存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的材料場所, 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三條高毒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和洩險區應設定相應的提示標識或者禁止標識。

第二十四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發生故障時, 應設定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二十五條維護和檢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時,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禁止標識。

第二十六條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訊號、報警裝置場所,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設定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訊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五章防護內容及要求

第二十七條存在粉塵、化學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指令標識。

第二十八條存在粉塵的工作場所必須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二十九條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按其毒物性質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三十條能引起**、眼灼傷及牙酸蝕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三十一條產生雜訊及弧光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三十二條生物因素可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1 基本要求 1.1 職業病危害,是指員工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 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1.2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通過安全色 幾何圖形及附加圖形符號,表達禁止 警告 指令 提示等職業病危害資訊的標識。1.3 在生產經營中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條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企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章警示 第九條存在粉塵 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質等職業病...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企業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1 目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章要求,以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減輕健康損害,制定本制度。2 範圍 適用於本單位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以及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3 職責 3.1單位應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