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制度

2022-12-06 21:36:06 字數 3237 閱讀 9525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增強公司的凝聚力,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及特殊獎勵假,原則上一次性安排,假期內遇週末和法定節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數。除產假績效工資按70%計算外,年假、婚假、喪假、看護假及特殊獎勵假假期期間薪資待遇不變。

第四條公休假: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周

六、週日屬公休假日。

第五條法定休假: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屬法定休假日。元旦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1天;中秋節放假1天;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據國家規定,以上假日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第六條婦女節(3月8日),女員工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至28周歲的青年放假半天。婦女節和青年節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不再補假。

第七條婚假:試用期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入司後登記結婚的,須試用期合格後,方可申請休婚假。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起半年內一次性使用,過期不予補假,因工作原因經總經理核准除外。

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在入司後登記結婚的,可持結婚證申請3天婚假。

第八條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休3天喪假。

第九條產檢假: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提供孕檢證明到人力資源部,請假期間可視為工作時間。

第十條產假、看護假:已婚女員工請產假須提交《准生證》、《出生證》等有關證件影印件。女員工產假為90天。

難產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已婚女員工生育前懷孕流產的,妊娠不足4個月者,產假為15天至30天(以上根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者,產假為42天。

已婚男員工,提交《准生證》、《出生證》等有關證件的影印件,可享受10個自然日的看護假。

第十一條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醫療,持有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可享有病假。特殊情況可事後補交書面申請,但病假第一天須口頭向部門負責人告假。

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公司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

第十二條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或者工傷津貼按工傷保險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加班調休假:休息日的加班優先安排調休,需先在oa系統提交加班調休申請,並按請假流程經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休假。

第十四條事假:員工因私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經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後,可以請事假,事假應優先申請年假或加班調休,待年假或加班調休假享受完後,方可申請事假。

當年事假累計天數超過10天者,公司可不再給予該員工事假。事假期間,員工不享有薪資及其它福利待遇。

試用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如有特殊原因特批事假的,將根據事假天數酌情延長試用期。

第十五條年休假:各員工應在每年年初提前規劃當年度的年假,並與部門負責人協商溝通,以統籌安排各項工作。

(一)休假年度

年假的休假年度為自然年度,即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享受標準

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正式員工,在統籌好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齡確定。累計工齡以員工的工作檔案記錄、社會保險記錄或工作證明等為依據,如員工入職時不能提供相關記錄或證明的,按本企業工齡計算。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假5天/年;

2、累計工作滿10年(含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10天/年;

3、累計工作滿20年(含20年)及以上年限的,年假15天/年。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其它依法享受的如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假,已休的年假按事假處理。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5年,當年病假累計1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5年不滿10年,當年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當年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年限的,當年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當年因違法亂紀受到**司法部門的追究或因違反公司制度,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對有其它違紀處分,休假資格難以界定的,需報人力資源部審定,總經理批准後生效。

(三)假期順延

原則上應在當年度一次性安排年休假,不做跨年累計。除部門副經理及以上人員外,不分段休假。公司可根據工作情況隨時強制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也可在每年春節統一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人力資源部每年11月1日(如遇休息日,順延至下乙個工作日)統計員工當年度的年休假情況,未休足天數的員工可強制安排在當年12月31日前休假。

如確因工作需要在當年度無法安排年休假的可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後累計至下季度(3月31日),否則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年休假。員工應優先使用「順延假期」,可與當年度年休假合併享受。

(四)新員工年假核定

新員工入職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五)離職員工離職當年度的年假核定

離職員工在離職當年度的應休年假天數,根據當年度1月1日至離職申請日的月份數按比例折算(月份數和休假天數均取整計算,四捨五入)。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若當年度已休年假天數低於以上計算結果的,不可用離職通知期沖抵,亦不可折算薪資;若應休年假天數不足當年已休年假天數,離職薪資結算時應按事假扣除不足天數薪資。

(六)注意事項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的假期。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當年年假。已休的年假,按事假處理,並扣除相應收入作為補償: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當年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當年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當年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當年因違法亂紀受到**司法部門的追究或因違反公司制度,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對有其它違紀處分,休假資格難以界定的,需報人力資源部審定。

第十六條請假手續

請假須於事前於oa系統填寫「請假單」,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請假需安排好本崗位工作,並指定工作交接人。

第十七條審批程式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請假須報總經理簽批;普通員工則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由分管領導簽批,交人力資源部審核(請假3天以上均須報總經理簽批)。

第十八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人力資源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有其它各項休假制度與本制度衝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員工休假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增強公司的凝聚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和本公司規定,特制定寧巨燃氣 休假制度 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寧巨燃氣 所屬員工。第二章休假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周 六 週日屬公休假日,根據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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