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作業

2022-12-03 08:15:03 字數 3593 閱讀 6556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摘要:我國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節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擁有三大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很多積極作用,它們同樣也是合同效力的具體體現。

通過種種實踐,來規制交易行為,促進交易,鼓勵交易的目的,維護交易安全,以促進平等主體參與市場經濟的熱情,而且這三種抗辯權之間也有著很密切的聯絡。

關鍵詞: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合同一經訂立並生效後,其當事人各應恪守合同,以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義務並(或)享受權利。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及其基本意義所在。但在有的情況下若教條的信守這一原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權力與義務發生極大的不公平。

為避免這種不公平現象,法律特別規定了當事人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拒接履行債務的權力。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分別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只有在同一雙務合同中才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辨權;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可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適當;

(4)當事人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可能履行的義務,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且後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知,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則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的抗辯權是不安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3、後給付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實際風險。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都是基於乙個共同的前提,即雙務合同的存在,三者呈現以下共同特徵:

首先,從發生原因來看,三者都是由於在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抗辯事由。儘管三者的具體構成要件有很大差別,但其起因都是有符合法定的行使抗辯權的條件存在。

其次,作為抗辯權三者的性質一致。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可分為永久的抗辯權和一時的抗辯權。前者可使請求權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訴訟上可使原告受駁回的判決,如消滅時效抗辯權;後者並非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僅能使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就屬於一時的抗辯權,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債務,並不消滅債的履行效力。當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

第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於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

先履行抗辯權正反映了這種發生上的牽連性,因為在合同中規定了履行的先後順序就在法律上產生一種順序上的因果關係,先給付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後給付一方可行使抗辯權延緩對待給付,請示對方先履行義務;所謂功能上的或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基於此種牽連性而存在;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對待義務。對於不安抗辯權,我認為它的存在與雙務合同的發生上的牽連性和存續上的牽連性都有聯絡,應該分情況考慮:

不安抗辯權是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後給付一方履約能力嚴重惡化,有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債權時由先給付一方享有的抗辯權。先給付一方在行使該抗辯權時負有舉證證明以上事實的責任,能充分證明的,其不安抗辯權才產生法律效力。既然先給付一方能證明後給付一方的給付義務不能發生,那麼其對待給付義務當然中止。

這種可預見的聯絡應該是發生上的牽連性的表現;履行能力惡化是否因後給付一方過錯所致不影響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這也正反映了雙務合同存續上的牽連性。

第四,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具體說,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中利益平衡精神。雙務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當事人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行為明顯表明其將無能力履行義務或本身有先給付的義務卻不履行的,若其請求對方履行顯然不公平,違背誠信原則。

現代市場經濟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經濟,如果一方無先給付義務或預見可能危及自身債權還須先為給付,那麼也違背公平原則,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同時,根據一定條件賦予當事人抗辯權能夠促使合同雙方尊重彼此的利益,在敦促其積極履行合同時也加強了合同雙方的協作關係。再有,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指導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行使的準繩。

比如,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如果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若拒絕給付有違誠信原則時就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不安抗辯權人所負的舉證責任,避免其為規避應履行的合同義務而濫用權利。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抗辯權人以積極的行動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保證合同實現的權利和手段。

合同的訂立就是為了能被嚴格地履行,最終實現合同目的。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在、互為條件,所以確保雙方均正確履行各自義務就顯得尤為重要。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免去了一方履行後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加強了雙方合同關係,有利於交易關係的穩定,是雙務合同履行中的一項重要的債權保障法律制度。

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李永軍著

債權法》 廈門大學出版社林旭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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