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第十八章債的種類

2022-07-30 05:09:07 字數 1491 閱讀 9534

按份之債一般是由於民事法律行為引起的。其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債權人或債務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乙個合同不是幾個合同。你貸一千,他貸一千,不是。

第三,債的標的是可分的。

按份之債的效力表現在:

各債權人或債務人都是獨立的,只就屬於自己的那份債權或債務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任一債權人或債務人發生的遲延受領或不履行責任,對其他當事人不產生影響。(例):兩債權人一借條案

(二)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的債。所謂連帶關係,是指對於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當事人同樣會發生效力。

連帶之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債權主體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係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主體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係的,為連帶債務。

1、連帶債權

指數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任一連帶債權人都有請求或接受債務人一部或全部履行的權利。債務人對任一連帶債權人的履行均對全部連帶債權人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

乙個連帶債權人如果接受了債務人對全部連帶債權的履行,就在連帶債權人內部產生了按份之債。接受全部履行的人應向其他連帶債權人償還其應得的份額,退出自己多得的部分。

2、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中,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對債權人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連帶債務有如下特點:

(1)須有多數債務人;

(2)須是同一債務或基於同一目的和同一原因的數個債務;

(3)各債務人均負全部給付的責任。

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合同約定,如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是法律規定,如合夥債務、共同侵權債務等。

連帶債務的效力表現為:

(1)連帶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部分或全部的給付;

(2)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清償行為對其他債務人同樣發生效力;

(3)某一連帶債務人履行債務超過其應付份額時,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付他應承擔的份額。

討論:案例:開封鹽業局案。原來以鹽業公司分為公司和鹽業局。前者欠銀行八百萬元。要求後者承擔連帶責任。

山東案:兼併後又分開,被兼併者原來的5000萬欠款。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並沒有選擇餘地的債,所以又稱不可選擇之債。

選擇之債是相對於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六、主債和從債

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係,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凡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債,為從債。

七、財物債務與勞務債務

根據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債可分為財物債務和勞務債務。

財物債務是指債務人須交付財物的債,亦即債之標的物為財物。

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須提供勞務的債,亦即債之給付標的為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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