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台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導則》的通知

2022-12-02 13:30:04 字數 4837 閱讀 3817

台州市建設規劃局檔案

台建規〔2011〕202號

關於印發《台州市住宅工程質量

通病防治導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局(分局),溫嶺市建工局,台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局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台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導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目前開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攻堅活動,認真貫徹執行。我局印發的《台州市房屋建築工程砼現澆板裂縫控制技術規定》、《台州市民用建築外門窗滲漏技術暫行規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牆滲水、門窗進水及樓(屋)面漏水防治細則》同時停止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此件公開發布)

台州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導則

一總則1.1 為提高住宅工程質量,控制和減少住宅工程裂縫、滲漏等質量通病,規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以下簡稱通病防治)工作,結合本地區住宅工程質量實際,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參照執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外,還應執行本導則。

二基本規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各方質量責任主體應按各自職責認真履行本導則的有關條款並承擔相應責任。

2.2 設計單位應將本導則涉及設計的相關條款在施工圖中明確。圖審機構應將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列入審查內容。

2.3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應明確通病防治的目標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發現存在的質量通病問題應及時整改處理,不得故意隱瞞。

2.5 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通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通病防治列入監督重點。

三各方責任和義務

3.1 建設單位

3.1.1 保證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合理造價,不得降低工程建設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已通過審查的設計檔案。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制定通病防治施工專項方案和監理細則。

3.1.2 不得將門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單位。

3.1.3 在委託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要求設計單位將通病防治技術措施有關設計的內容在設計檔案中體現,並將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監理單位制定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和監理細則。

3.1.5 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應保證其符合設計檔案、合同和相關規範的要求。

3.1.6 必須嚴格按照有關住宅工程質量分戶檢驗辦法、分戶檢驗細則和結構實體質量檢驗規定等要求,認真組織分戶驗收和結構實體質量檢驗工作。

3.1.7 在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投訴的,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技術人員查明原因,並負責妥善解決質量問題或糾紛。

3.2 設計單位

3.2.1 針對通病防治提出具體的設計措施,並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優化細化設計。

3.2.2 施工圖設計深度應以便於施工為原則,引用圖集應有效。

3.2.3 對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應作相應的設計交底。

3.2.4 參與工程中質量問題的分析,協助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3 施工單位

3.3.1 要認真研讀設計檔案,配備相關圖集。做法不符合導則規定或做法不明時應及時上報監理和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深化設計。

3.3.2 施工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基礎上,編制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嚴格按已經批准的方案實施。

3.3.3 根據工程進度做好相應部位通病防治的技術交底工作。

3.3.4 做好原材料、構配件的報驗工作,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5 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3.3.6 按要求完成通病防治相關的各類功能性檢驗專案。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專業分包單位應對其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承擔連帶責任。

3.3.9 竣工驗收時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應包含通病防治內容。

3.4 監理單位

3.4.1 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 在監理規劃基礎上,編制通病防治專項監理細則。

3.4.3 嚴把進場材料檢驗關,實行見證取送樣,確保樣品真實。

3.4.4 要配備相應的檢測儀器,對容易產生通病的部位加強旁站和平行檢驗,做好相應部位的隱檢工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5 定期召開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會。

3.4.6 竣工驗收時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包含通病防治內容。

3.5 圖審機構

3.5.1 應對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進行專項審查。

3.5.2 應對深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3.6 監管部門

3.6.1 加強對轄區內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查,特別要加強對生產過程中氯離子含量和最少水泥含量控制的監管。

3.6.2 加大對進場鋼筋、防水材料抽查抽測的力度,鋼筋抽測應包含外觀質量和重量指標。

3.6.3 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施工質量檢查重點內容, 對未實施或實施不力的住宅工程,加大對相關質量責任主體的處罰力度。

3.6.4 通病防治工作落實情況列入對設計、圖審機構檢查的重要內容。

3.6.5 質量監督機構應把通病防治監督列入監督計畫。在開工監督交底中應明確通病防治監督要求,同時檢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通病防治專項方案和細則。

3.6.6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住宅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後、裝飾分部開工前,召開通病防治和分戶驗收專題交底會議。

四牆體裂縫防治技術措施

4.1 設計

4.1.1 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等填充牆砌體,牆厚不大於150mm且牆體淨高大於3m,或牆厚大於150mm且牆體淨高大於4m,牆體半高處或門窗洞上必須設定沿牆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水平圈樑;牆長大於5m或超過層高2倍時,應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柱頂連線節點做法應在施工圖中明確。

4.1.2 當牆體採用混凝土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時應採用專用砌築砂漿砌築,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混凝土磚砌築砂漿》(jc860-2008)、《蒸壓加氣混凝土用砌築砂漿與抹面砂漿》(jc890-2001)及其他相關技術規定。

4.1.3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的抹灰,應採取在底層砂漿與面層砂漿之間(基層抹灰中部)設定熱鍍鋅鋼絲網、耐鹼網格布等加強網防止開裂的措施,加強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於250mm,用錨釘固定。

4.2 施工

4.2.1 混凝土多孔磚、蒸壓加氣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在施砌時產品齡期不應小於28d(宜大於40d)。

4.2.2 框架填充牆砌至梁底、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待填充牆砌築完成至少間隔15d後,按設計要求封堵,如採用斜磚補砌擠緊,其傾斜度宜為60°,並用同級砂漿填滿擠實。

4.2.3 填充牆砌體留置的拉接筋應連線牢固,後置筋應做拉拔試驗,留置位置應與砌體皮數相符合,不得彎折使用。

4.2.4 牆面抹灰應在牆體砌築30d後方可抹灰,抹灰前必須使用介面劑,介面劑的技術指標應符合《混凝土介面處理劑》(jc/t907-2002)的要求。

五鋼筋混凝土現澆板裂縫防治技術措施

5.1 設計

5.1.1 建築平面宜規則,避免平面形狀突變。

當平面有較大凹入和開洞使樓板有較大削弱時,凹口周邊現澆板的配筋應適當加強。當樓板平面形狀不規則時,應設定梁使之形成較規則的平面。

5.1.2 現澆板設計應進行抗裂驗算,所有現澆板應設定雙層雙向通長鋼筋,屋面及建築物兩端跨的現澆板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應小於0.25%及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5.1.3 房屋伸縮縫設定間距應控制在規範規定範圍之內,當框架結構房屋長度為40m~55m中部未設伸縮縫及後澆帶時,應加強縱向配筋構造措施;當房屋長度55m~80m中部未設縫時應設定後澆帶並加強縱向配筋構造措施;房屋長度80m以上時應設縫,未設縫時應進行溫度應力計算,並按計算結果採取可靠的防裂措施。

5.1.4 現澆板設計厚度,雙向板應≥l/40,單向板應≥l/30(l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於120mm(廚房、浴廁、陽台板不小於100mm)。

5.1.5 下列部位的現澆板內應配置防裂構造鋼筋,構造鋼筋間距不應大於100mm:

①短跨跨度≥3.9m的現澆板;

②屋面及建築物兩端跨的現澆板;

③當建築物平面不規則時,房屋凹角處的樓板。

對①②條的現澆板四角上部防裂構造鋼筋可採用雙向鋼筋或放射形鋼筋,配筋範圍均應大於板跨的1/3。

5.1.6 當樓板內需要埋置管線時,管線避免立體交叉穿越,管線的最大外徑不超過板厚的1/3。樓板雙層配筋時,管線應布置在樓板的上下層鋼筋之間。

5.2 施工

5.2.1 現澆板混凝土膠凝材料最少用量不應低於30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應低於220kg/m3。

混凝土最大水膠比不應大於0.45。單獨採用粉煤灰作為摻合料時,矽酸鹽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摻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35%,普通矽酸鹽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摻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30%。

採用礦渣粉作為摻合料時,應採用礦渣粉和粉煤灰復合技術。混凝土中摻合料總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50%,礦渣粉摻量不得大於摻合料總量的50%。

5.2.2 預拌混凝土進場時按檢驗批檢查入模坍落度,高層住宅不應大於180mm,其它住宅不應大於150mm。

5.2.3 現澆板澆築時應及時振搗密實,在混凝土初凝前進行二次振搗,在混凝土終凝前進行二次压光。

5.2.4 現澆板澆築後,應在表面乾燥前進行覆蓋或澆水養護,養護時間不得少於7天;對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混凝土,養護時間不得少於14天。

夏季應採取保濕養護措施,冬季應適當延長保溫和脫模時間。

5.2.5 嚴格控制現澆板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及鋼筋間距,澆搗過程應有專人負責護筋。

5.2.6 現澆板養護期間,當混凝土強度小於1.2mpa時,不得在其上踩踏及後續施工。當混凝土強度小於10mpa時,不得在現澆板上吊運、堆放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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