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2022-12-01 10:39:03 字數 5095 閱讀 8353

第一章總則

1.1為了加強和規範合同管理,維護ⅹⅹ房地產開發集團****(以下簡稱:本公司)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規範造成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甘肅路橋巨集大實業集團****機關各部門工作職責》,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1.2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包括本公司及所屬各子公司與法人、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1.3本公司合同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按照誰主管、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執行審核會簽制度、檢查考核、合同歸檔制度。

1. 4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2.1本公司的合同管理機構為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科、經營科、財務審計科。各部門的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

2.2綜合辦公室是本公司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2.2.1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指導、監督和檢查;

2.2.2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2.2.3彙總本公司全年合同的專案計畫;

2.2.4協助法律顧問處理有關的法律事務;

2.2.5保管並加蓋「甘肅路橋巨集大實業集團****合同專用章」;

2.2.6對其他合同管理部門需要承辦的法律事務與法律顧問取得聯絡,並負責協調;

2.2.7負責合同的歸檔工作。

2.3人力資源科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人事、勞資等方面相關事務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具體負責:

2.3.1按照國家規範要求,與在冊職工及聘用人員簽訂(續簽)勞動合同;

2.3.2及時發現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現的問題,向綜合辦公室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

2.3.3做好勞動合同的歸檔工作。

2.4經營科是本公司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具體負責:

2.4.1提出年度合同專案計畫;

2.4.2參與簽訂合同前期的調查了解、簽約方資質的審查、合同談判、簽訂工作;

2.4.3負責合同履行的過程監督;

2.4.4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2.4.5負責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歸檔工作。

2.5財務審計科是本公司合同專案資金結算及監督部門,在合同管理中具體負責:

2.5.1審查本公司合同專案資金分配方案;

2.5.2按照合同約定及財務審批制度及國家財務制度結算付款及收款;

2.5.3審計部門對合同實施審計管理,防止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的款項支出;

2.5.4對財務部門的預算、資金結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合同承辦部門及承辦人員

3.1本公司綜合辦公室、經營科、人力資源科為合同的承辦部門,各部門的負責人為合同承辦的責任人,經授權具體承擔合同簽訂及監督履行合同的人員為合同承辦人員,負責本部門合同的簽訂前的調查事務及簽約方資質等事項的審查,並負責合同的談判、簽約工作及監督履行工作;

3.2各部門負責人或其他承辦人員在參與合同簽訂工作時,應當獲得本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權,否則無權與任何他方以公司名義進行談判及簽約的活動;

3.3合同承辦人員在與簽約方簽訂合同前,應當對簽約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簽約方是否具備簽約的主體資格、企業是否合法存續、簽約內容是否符合其經營範圍、履約能力、履約信譽、自然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3.4在授權範圍內與簽約方進行談判並根據談判內容草擬合同;

3.5履行合同會簽手續;

3.6合同承辦人員負責合同的履行監督工作,對合同履行過程**現的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綜合辦公室反映,遇有緊急情況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反映。

3.7合同履行完畢後,應如實填寫合同履**況反饋表。

3.8應當妥善保管與合同簽訂、履行有關的書證、物證,並及時歸檔。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4.1訂立合同的對方應當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人訂立合同的,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人身份證明等有效檔案。

4.2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形式。

4.3書面合同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

4.4合同內容由訂立雙主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4.4.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4.4.2簽訂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4.4.3標的(物:名稱、規格、單位;行為:勞務、服務);

4.4.4數量和質量(數量的計量單位,質量標準:國家、部委、行業、企業標準);

4.4.5價款、酬金、支付方式(現金支付、轉帳支付、付款時間、幣種);

4.4.6合同履行地點(應當盡可能約定在我方法定位址區域內的車站、倉庫或指定地點);

4.4.7履行期限(應當約定具體的交、提貨時間以及履行勞務、服務的期限);

4.4.8違約責任(應當約定清楚違約應負的法定責任和約定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和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4.9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應當約定可以單方和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變更合同的條件);

4.4.10爭議解決方式(應當約定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當在我方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或者約定發生糾紛應仲裁解決,同時約定仲裁的機構);

4.4.11根據法律和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簽訂雙方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4.4.12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

4.4.13合同正、副本的份數和存放地點;

4.4.14合同簽署的時間、地點;

4.4.15雙方的****;

4.4.16雙方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4.4.17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4.4.18雙方法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4.4.19合同附件名稱;

4.4.20合同應當由我方或以我方為主起草,合同語言應當嚴謹、簡練、準確;

4.4.21合同的術語、特有詞彙、重要概念應有專款解釋;

4.4.22合同中含有資料的,應當註明是否包含本數;

4.4.23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正式列印或印刷製成;

4.4.24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五章合同的會簽

5.1合同承辦人員在合同文字起草結束後,應當在三日內將合同文字連同合同會簽單按照會簽程式(承辦部門→綜合辦公室意見→法律顧問意見→主管領導意見→董事長意見)報相關部門及人員履行會簽手續。

5.2會簽部門及會簽人員在接到合同會簽資料後,應當在乙個工作日內會簽,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會簽的,可以延長一至二日,最長不得超過三日。

5.3會簽人員在會簽單上簽注的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的字句。

5.4會簽人員在審核合同時,發現合同有錯誤或遺漏時,應當在會簽單上註明,並提出修改意見。認為需要退改的,連同合同文字退還承辦人員。

承辦人員在修改後,仍然應當按照會簽程式,履行會簽手續。

5.5會簽手續履行完畢後,由承辦人員將合同文字連同會簽單一起報董事長審核簽字。然後報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並將簽署後的文字及會簽單按規定歸檔。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6.1合同簽訂以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

6.2合同生效後,發現有遺漏或需要補充的內容,應及時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6.3雙方互負債務的合同,無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雙方在履行之前要求我方履行的,我方有權拒絕。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我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6.4雙方互負債務的合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6.5先履行債務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6.5.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5.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6.5.3喪失商業信譽;

6.5.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6合同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6.7、我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在中止履行過程中,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6.8合同簽訂後對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我方承辦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履行合同或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對方在通知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或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我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同時按合同約定,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申請。

6.9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的,致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把標的物提存。

6.10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6.1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6.12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1我方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7.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7.3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7.4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7.5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7.6債務人將債務的部分和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7.7未經合同另一方同意,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是違約行為。

7.8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應當達成書面的解除協議。

7.9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7.10下列情況下,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10.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10.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7.10.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7.10.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10.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1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7.12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7.13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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