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 1

2022-11-29 06:51:03 字數 4233 閱讀 3273

合同號:

四川省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四川省建設廳制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監理人: 四川省華建專案管理****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成都市郫縣安德鎮

總投資:約80000(萬元

監理範圍: 施工階段中的甲方提供的施工圖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①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②本合同協議書;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本合同通用條件;

⑤監理委託函;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合同價款:本專案監理費率 / 按 12元/平公尺 ×55萬平公尺=660萬元計,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2012 年 11 月 5 日開始實施,至全部工程完工。

本合同一式貳份,委託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監理人: (印章)

成都瑞洋投資****(印章四川省華建專案管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招商銀行成都分行

賬號賬號: 128904307910907

****;87771068

合同簽訂日期: 2012 年 11 月 5 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運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 「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監理單位以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建設單位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中止監理委託合同,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和必須進行的善後工作。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2)「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乙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委託人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委託人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表清單提交給委託人,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合同約定或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第三方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

工程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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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以下簡稱 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投標檔案及中...

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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