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2022-11-29 00:27:03 字數 1602 閱讀 8170

【法規類別】石油天然氣管道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令第272號

【發布部門】南京市**

【發布日期】2009.02.06

【實施日期】2009.04.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修改依據】南京市人民**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失效依據】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修訂)

南京市人民**令

(第272號)

《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2月3日市**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二○○九年二月六日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執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櫃)、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等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誌樁(貼)、測試樁、轉角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高淳縣、溧水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援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執行管理水平。

第六條燃氣專業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於每年十一月將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和用氣需求進行論證,並將論證意見告知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論證意見對年度建設計畫修改,並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燃氣管道設施工程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敷設燃氣管道使用的裝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敷設地下鋼質燃氣管道應當採取防腐措施,並加設保護裝置。

第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二)定期巡查、維護燃氣管道設施,建立巡查、維護記錄,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執行安全;

(三)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並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資訊系統,並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共享資訊;

(五)按年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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