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辦法

2022-09-12 02:27:03 字數 1449 閱讀 6796

深圳市建設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的通知

根據深圳市人民**辦公廳《關於組織修訂和重新發布市**及各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深府辦[2001]98號)的要求,我局對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需要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作了必要的技術性修改。現決定將《深圳市深基坑設計與施工規定》等60件規範性檔案重新發布。我局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

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為避免因施工破壞燃氣管道,引起洩漏和大面積停供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建城[1998]238號通知精神,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近年來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均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須會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確定施工現場範圍內燃氣管道及設施狀況,並填寫《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確認表》。對於施工現場有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簽定《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第四條建設單位持確認表及《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協議》,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燃氣管線資料,並負責監督執行《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取得施工現場燃氣管線資料後,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程,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施工前應按規定做好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將保護協議中的有關條款落實到人。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之前不得施工。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確認表》報施工安全監督檢查站備案,施工安全監督檢查站應將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措施作為施工安全前提條件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加強日常監督。

第八條對存在燃氣管線及設施的施工現場,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進行現場監護,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制止任何可能危害燃氣管網安全執行的行為。

第九條施工現場發生燃氣洩漏、火災、**等事故,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報告,根據情況同時向消防部門報警,且盡可能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或減輕燃氣洩漏或事故的擴大。

第十條接到或發現管網洩漏、火災、**等事故報警後,供氣單位應立即組織搶修,不間斷作業,直至修復完畢。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燃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第十二條對玩忽職守,造成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深圳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甲方 建設單位 全稱 乙方 施工單位 全稱 丙方 監理單位 全稱 丁方 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深圳市燃氣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護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安全,防止事...

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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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石油天然氣管道 發文字號 南京市人民 令第272號 發布部門 南京市 發布日期 2009.02.06 實施日期 2009.04.01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地方 規章 修改依據 南京市人民 關於修改廢止部分 規章的決定 失效依據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2014修訂 南京市人民 令 第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