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清欠工作管理辦法下

2022-11-26 09:18:05 字數 3463 閱讀 1403

2.1 **機構

2.3.1 專案部

2.3.1. 1 按照專案合同(協議)約定,制定工程款**計畫,落實工程款**或催收責任人。

2.3.1. 2 按照專案合同履約,避免工程質量、工期、進度等原因造成的經濟索賠。

2.3.1. 3 及時辦理專案報量簽證、變更洽商、收入確認、工程結算、索賠事宜,防止因相關工作滯後造成的工程款延收。

2.3.1. 4 負責對超過合約(協議)期限延付的工程款項,及時發出催款通知,保證債權實現的有效性、可追溯性。

2.3.1. 5 在業主(或總包)無法保證工程款支付或因爭議導致工程無法施工時,及時採取停工措施或其他防範措施,規避繼續施工帶來的經濟損失。

2.3.1. 6 完整儲存工程款**所涉及的原始資料和證據。

1.1 組織管理

1.1.1 公司催收清欠工作的組織機構包括:催收清欠領導小組、催收清欠辦公室。

3.1.1.1 公司催收清欠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公司總會計師任副組長,公司財務資金部、市場商務部、生產管理部、物資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審計監察部負責人為組員。

3.1.1.2 公司催收清欠辦公室(以下簡稱「清欠辦」)設在公司財務資金部,負責催收清欠的日常管理工作。

1.1.2 司屬單位應相應成立催收清欠領導小組和催收清欠工作小組,設定催收清欠辦公室,明確各自職責,確保責任層層落實。

司屬單位催收清欠領導小組由司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組成,單位負責人任組長,班子成員分工具體到專案,工作小組由司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部門、市場商務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及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催收清欠辦公室設在司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部門。

1.1.3 司屬單位負責人為催收清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專案經理是專案應收款項**的第一責任人,對專案全部工程款項**負完全責任。

1.2 拖欠款認定標準

1.2.1 已竣工結算專案

3.2.1.1 經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工程欠款。

3.2.1.2 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後(合同未作約定的,在竣工結算28天後),尚未按約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3.2.1.3 已經簽訂還款協議,未按時間償還的工程欠款。

1.2.2 已竣工未結算專案

工程已竣工驗收,在合同約定的結算日期後(合同未作約定的,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結算資料56天後),發包人尚未按約定支付的工程款。

1.2.3 工程已完工,未辦理竣工驗收專案

承包人已經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報告及完整竣工資料42 天後,發包人未組織驗收。

3.2.3.1 已經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後尚未按約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約定的,經承發包雙方共同指定或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欠款)。

3.2.3.2 尚未投入使用的,經承發包雙方共同指定或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質量檢查部門驗收合格後按上述辦法認定的工程欠款。

1.2.4 在建工程

工程施工中,因變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個月以上的,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對已完成工作量經承發包雙方共同指定或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質量檢查部門驗收合格,由承發包雙方共同指定或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欠款。

1.3 應收款項催收措施

1.4 拖欠款清收措施

1.4.1 專案完工結算後,如拖欠款超過1年仍未能收回的,由專案專項催收管理轉入專案專項清欠管理。

司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部門重新組織簽訂清欠責任狀,定時間、定目標,根據催收難易程度,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定獎罰標準。

1.4.2 對於因專案停工,進入法律訴訟程式等原因造成的拖欠款,經上級單位評估,確實非專案自身管理原因造成業主(總包)拖欠的,經上級單位領導班子評議,可根據專案實際情況對相關人員適當免於處罰。

對於因拖欠進入法律訴訟的專案,收款責任由專案轉移至法律事務管理部門。

1.4.3 對移交至清欠主管部門、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解決的拖欠款,責任部門應制定清欠計畫,落實責任,組織清收,相關部門要予以支援、配合。

1.4.4 拖欠款清收採取至少每年簽訂《年度催收清欠責任狀》(表單2)的形式,明確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

1.4.5 拖欠款清收力爭以現金方式**,以債權抵債務、實物資產作價方式清收的,必須報公司審批後實施。

1.4.6 拖欠款清欠期間,發生實際核銷損失的,核銷損失作拖欠款客觀因素減少處理,相應調整對責任人的獎罰內容;繼續對賬銷案存部分履行清欠責任,或清欠責任書本身履行的是賬銷案存專案的,不在調整之列。

1.4.7 司屬單位清欠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責任書規定的內容,不得隨意更改清欠**責任或延長清欠**責任期,也不得無故拖延對責任人的獎罰兌現時間。

1.5 拖欠款**方式

1.5.1 司屬單位應根據業主資金信用狀況和合作前景等逐個分析拖欠工程專案形成拖欠原因,確定不同清欠對策和具體實施方案:

3.5.1.1 資金狀況較好的專案加大力度及時**貨幣資金。

3.5.1.2 對於資金狀況不好但市場前景看好的專案,在經過充分的調查論證後,按照規定程式採用有效擔保抵押、債權轉股權等辦法。

3.5.1.

3 對於資金狀況不好且經營不善的業主可考慮以實物抵債權的辦法,即以其不動產、動產和其他資產抵充拖欠款,但必須與相關部門一起做好資產的鑑定評估、所有權轉移登記及驗收等工作。

3.5.1.

4 對3.5.1.

2、3.5.1.

3款所列的方法在實際操作時應慎重對待,做到合法合規,手續齊備,避免因債權股權資產的實際價值被不恰當的高估而造成減值損失。

3.5.1.5 對以抵債**的車輛及房產原則上必須變現或轉讓,不得留作自用,凡需留用的必須報經公司批准,具體操作遵照《以物抵債管理流程》執行,未經批准擅自動用者將給予經濟處罰。

3.5.1.6 在同業主、分包單位結算明確的前提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債權債務轉移,減輕公司資金壓力。

1.5.2 在清欠過程中要調動各方人員的積極性,對特殊專案,可根據具體情況利用某些優勢力量,採取簽訂責任狀等靈活方式,參與清欠工作。

1.5.3 對資金狀況惡劣、惡意拖欠催收拖欠款的,必要時可在深入分析其利弊得失的基礎上,通過訴訟和其他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靈活採取階段性停工、分期分批交工、折價拍賣和其他方式**工程拖欠款,並注意法律工作程式和做好勝訴後執行階段的工作。

1.5.4 拖欠款清收按以下方式確認款項的**:

3.5.4.1 現金(銀行轉賬)方式**的,以到達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金額進行確認。

3.5.4.2 債權抵債務方式**的,以法人單位與債務、債權方共同簽署的書面抵賬協議進行確認。

3.5.4.3 實物資產作價方式**的,以法人單位與債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作價抵賬協議和產權過戶憑證進行確認。

3.5.4.4 拖欠款清欠回款中,部分為現金**、部分為實物或債權抵債務方式**的,應按上述條款分別確認,一併認定**額。

1.6 統計與分析

1.6.1 司屬單位對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相關資料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和報告。

1.6.2 正確把握應收款項、拖欠款的界定原則,準確、完整地記載相關資訊和資料,保證資訊和資料的統一性和連續性,不得瞞報和虛報。

1.7 監督檢查

表3.1 催收清欠獎罰比例表

賬款催收管理辦法

1 在1 30天時,扣該票金額20 的成績。2 在31 60天時,扣該票金額40 的金額。3 在61 90天時,扣該票金額60 的成績。4 在91 120天時,扣該票金額80 的成績。5 在121天以上時,扣該票金額100 的成績。第五章收取票據須知 第十一條收取票據時,應認真審查法定票據的合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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