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022-11-25 07:09:03 字數 4437 閱讀 395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通過提供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轄區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市場開辦

第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出租、**市場攤位、店鋪。市場開辦者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認真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設有投訴**和監督**,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協助、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四)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五)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明顯位置設定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准入制度)、消費者投訴**、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六)設立專門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資訊宣傳和設施裝置檢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第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准入制度: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設定規範的市場農副產品檔案櫃,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每天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銷毀並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定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裝置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水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農副產品的安全。

第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並定期進行消防檢查,並有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應當定期檢查農貿市場建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資格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規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

(一)划行歸市,設定規格統

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兼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設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獨立家禽經營區出入口,並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修建公用衛生間,並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缺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准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一)建立進貨查驗制度。設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查驗供貨者的有關許可證件和產品合格證明;

(二)經營鮮豬肉等肉品必須從依法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並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嚴禁售賣私屠濫宰和來路不明的肉類和製品;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設定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四)經營者不得銷售含有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的生熟食品;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漁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二十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三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五條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規定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規定第一條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 地 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 點 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 門前三包 責任制,攤位 點 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 前桶...

農貿市場管理人員職責

為爭創星級文明市場,加強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提高自身業務水平,樹立良好的管理人員形象,必須做到職責分明 1 熱愛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國家法律 法規,負責市場安全防範工作,保障市 場管理工作正常執行 2 上崗前應先進行儀容儀表自我檢查,按照規定著裝,時刻保持個人儀容儀表端莊整潔 上崗後,應始終保...

標準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二 一六年三月 青島市市北區金華路民生市場 目錄 一 經營管理制度 1 1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則 3 2 市場文明經營公約 7 3 市場舉辦者職責 10 4 市場承諾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1 市場工作人員規範 13 2 日常巡場檢查制度 14 九 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 16 十 食品退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