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特鋼煉鋼總廠規章制度
qg/ctlg0046—2016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2016 -07 -04 發布2016 - 07 -04實施
長城特鋼煉鋼總廠發布
目次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職責1
第三章獎勵1
第四章考核1
第五章附則7
附錄a安全考核台賬9
附錄b安全獎勵台賬10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四不放過」原則,獎懲分明,權責一致,保護職工生命安全與健康,保障企業財產安全,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結合煉鋼總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於煉鋼總廠各作業區、科室的安全生產獎勵(包括物質和精神,下同)和經濟考核。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生產安全科是煉鋼總廠安全生產獎勵和考核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作業區、科室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獎勵和考核的執行及落實工作。
第三章獎勵
第五條獎勵資金**於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獎金、煉鋼總廠設立的安全專項獎金、安全生產考核提成資金等。
第六條根據各作業區、科室安全目標完成情況,煉鋼總廠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實行物質或者精神獎勵。
第七條對安全先進班組和個人、指吊操作、6s管理等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物質獎勵。
第八條對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及時排除重大安全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規違法行為獎勵制度》進行獎勵;並根據相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申報獎勵。
第九條由煉鋼總廠安委會決定各類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功人員和單位的獎勵方式。
第四章考核
第十條考核細則
(一)事故考核
1.微傷事故
事故主要責任者除考核外待崗1個月;對發生事故的班組(科室)其他人員按照人均不低於80元/人考核。
2.輕傷事故
事故主要責任者除考核外待崗2個月;對發生事故的班組(科室)其他人員按照人均不低於200元/人考核。
3.重傷事故
事故主要責任者除考核外待崗3個月;對發生事故的班組(科室)其他人員按照不低於人均值的150%考核。
4.工亡事故
事故主要責任者除考核外待崗6個月;對發生事故的班組(工段)其他人員按照按照不低於人均值的200%考核。生產安全科考核額不低於100元/人;煉鋼總廠安委會委員考核額不低於2000元/人,安辦成員考核額不低於800元/人;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公司的考核額度執行。工亡事故受到上級部門或地方**處罰的按就高原則,不重複計算。
5.群傷事故對責任作業區、科室和相關責任者按事故級別累計考核,其餘考核按相同等級事故的條款執行,個人受到上級部門或地方**處罰的按就高原則,不重複計算。
6.重大險肇事故其各級責任者按照不低於輕傷事故考核額予以考核;若按其他歸口管理的事故進行考核的,由歸口管理部門落實考核,不重複考核。
7.相關方事故對事故單位和各級責任者按照小甲方或者甲方承擔責任大小(以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為依據)比照上述同等級事故降低乙個層級考核。如承擔主要或同等責任,則按照同等級事故降低乙個層級考核;如承擔非主要責任,則按照前款再降低乙個層級考核。
8.非統計指標事故是指上報公司進入工傷保險的,但未納入統計指標,未受到公司考核的工傷事故。此類事故煉鋼總廠按發生事故的責任作業區當月職工人數(不含勞務用工)進行考核,考核額度為30元/人。
其中,該作業區作業長、書記、主管副作業長各考核200元;大班長、倒班作業長各考核100元;責任班組組長、事故一定責任者各考核50元;事故主要責任者考核200元;事故次要責任者各考核100元。
9.重複事故考核,同一單位在乙個年度內發生性質相同的事故或兩次及以上事故,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均按照同等級事故加倍考核。
10.其它規定
1)事故責任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的,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各單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責任單位承擔60%~80%,同等責任各承擔50%。
2)各類事故考核中,個人受到上級部門或地方**處罰的,以額度高者執行,不重複考核。
3)對各級人員(煉鋼總廠領導除外)和科室、作業區的考核額包含在對事故單位的考核總額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核額時,由安辦提出考核方案,經煉鋼總廠績效考核小組核准後執行。
4)對上述各類事故的其他相關責任者,由事故單位進行考核。
5)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者,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貽誤時機致使事故擴大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在相應事故等級的基礎上加重一級考核;漏報或遲報者,在相應事故等級的基礎上另考核責任單位2000~4000元,對相關責任人在相應事故等級基礎上增加考核300~600元;
6)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或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實真相、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阻礙調查等,考核責任單位5000~10000元,其中考核責任人500~2000元。
7)違反事故管理其它規定的,考核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300~3000元/項次。
8)若受傷者是主要責任人,該出院而故意不出院的,每延長住院時間一天,考核30元/天(以醫院鑑定為準)。
(二)相關責任者離崗安全學習
1.對事故中的嚴重違章人員、重大險肇事故及各類傷害事故相關責任人員除按本制度進行經濟處罰外,上崗前按《群體違章及重大險肇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辦學習班制度》的規定,在違章及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分別對其實行離崗安全學習。
2.各責任者學習期滿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考試未合格的可將學習時間延長,直至考試合格為止或者由所在部門視情況調離原崗位。離崗安全學習期間,學習人員停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生活費。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履責考核
(一)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及崗位職工應嚴格認真地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因履責不到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者,考核責任人員100~500元/項次。情節嚴重的違章行為考核500~2000元。
(二)各級管理人員對現場作業人員「三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與「三違」行為者同等考核;不及時制止或制止不力、無效導致事故發生的,按行為者的1.5~2倍考核;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按「三違」行為者的2~3倍考核。
(三)各作業區、科室因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者,考核責任單位1000~3000元/項次;因此而導致嚴重後果者,考核責任單位3000~5000元/項次,其中直接責任者佔考核額的10~50%。
(四)作業長、副作業長未按要求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安委會成員未按要求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考核責任人每次300~500元;
(五)在抽查中有20%的班組安全活動不落實及所開展班組「四件事」和「kyt」活動長期不符合要求,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
(六)作業區、科室對基層班組開展班組「四件事」和「kyt」活動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和指導,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800元;
(七)事故發生後,拒絕或干擾事故調查,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
(八)安全考核沒有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
(九)未按時完成煉鋼總廠布置的各項工作,或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材料、統計表等,考核責任部門每次300~800元。
第十二條安全檢查及安全教育考核
(一)各級主要負責人、各作業區、科室未按照《安全生產檢查(監察)制度》的要求認真開展各項安全檢查,並按要求記錄和落實查出的問題,考核責任作業區、科室200~1000元/項次。
(二)各作業區、科室未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認真開展「**安全教育」、轉崗、復崗人員教育、事故責任人員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考核責任作業區、科室100~200元/人次。
(三)各作業區、科室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取換證培訓未即時提出培訓需求,或者未及時參加公司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導致上級檢查持證率不合格者,考核責作業區、科室位500~1000元/次。
(四)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弄虛作假,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
(五)未積極參加公司或煉鋼總廠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遲到、早退、無故缺席達三人次以上,考核責任部門每次500~1000元。
(六)上述各項考核中的責任人員佔該項考核總額的10~50%。
第十三條現場安全管理考核
(一)現場無區域平面分布圖,或未懸掛於現場適當的明顯位置,有破損,汙染,考核該作業區50~100元/處。
(二)現場地面未硬化、平整、光潔(有特殊要求的成品、中間品等置場除外),考核該作業區200~500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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