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2021-06-02 17:13:30 字數 2809 閱讀 2846

為了認真貫徹招待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搞好安全生產、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經濟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 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事故隱患

1、 生產施工裝置、設施,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時,不得安裝或執行,對於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裝置、設施或場所的責任者,對隨意確定拆卸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2、 已經開工的工程專案無孔不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專案負責人罰款100元。

3、 對存有事故隱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裝置安全的隱患,且接到「停工通知書」逾期不解決的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4、 對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後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銷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 對確定將有毒有害新產品的生產轉移,發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並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並扣罰月工資的10%-30%。

6、 按本款1-5項規定,若被罰者違反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併處罰,罰款由個人承擔。

二、 現場管理及檢查

1、 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專案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分公司處室及公司領導罰款50元。一次發現工地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並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專案負責人另處罰款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2、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3、 塔吊、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裝置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工長和技術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4、 對於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於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

5、 對於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6、 對於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

7、 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8、 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9、 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10、 按本款1-9項規定,違反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併處罰。

三、 工傷事故

1、 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含受害人)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日獎金。

2、 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1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專案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並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3、 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次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專案部支付,事故責任者如因工死亡免於罰款,如他人違章,處以本人月工資10%-30%的罰款,並在1-6個月內免發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4、 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併罰款。

5、 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破壞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四、 裝置事故和隱患

1、 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於50-500元罰款。

2、 對於發生機械裝置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的1%-10%罰款(並不少於100元)。

3、 發生與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五、 火災事故及隱患

1、 火災隱患

(1) 一般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項按10元罰責任人員。

(2) 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每一次限期不改者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項按10元罰責任人員。

(3) 違反消防法規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 火警

對於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並給予批評教育。

(1) 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2) 對於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 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4) 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 消防器材、裝置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 對造成既有人身**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給予合併處罰。

3、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 對於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後,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 對於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 發生事故後,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4) 單位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生類似事故。

(5) 接到「停工通知書」後,逾期不解決而發生**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可免予罰款。

遵章守紀、違章處理登記表

工程名稱:錦華園居住小區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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