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廢」處理作業指導書

2022-11-24 01:03:04 字數 1373 閱讀 5698

1. 目的

為保證檢測人員的健康及防止環境汙染,指導檢測人員對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三廢」進行處理,特制定本作業指導書。

2. 範圍

本指導書僅適用於本實驗室「三廢」的處理。

3. 職責

3.1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相關規定,落實「三廢」處理措施。

3.2 誰排放、誰處理。

4. 依據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止法》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5. 工作方法與要求

5.1 對廢液的處理

(1) 對於廢水中含排放標準中列出的汙染物,如果汙染物濃度低於標準規定值,可直接排放。

(2) 對於含有排放標準中的汙染物的廢水,如其濃度遠遠高於汙水排放標準規定規定值,特別是含強酸或有毒元素的廢水不能直接排放,檢驗室內應設定相應廢液缸,對廢液進行收集,根據其化學物理性質進行處理後,用大量水沖洗排放或聯絡環衛部門進行統一處理。

(3) 無機酸先收集於陶瓷缸或塑料桶中,用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溶液中或用廢鹼中和,中和後用大量水沖洗排放。

(4) 含有gb8978《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汙染物(如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等)的廢液應集中收集進廢液桶。含汞、鉛、砷、鎘等離子的廢液控制[h+]約0.3mol/l加入na2s溶液使其形成硫化物沉澱,用大量水沖洗排放;含鉻廢液ph值調至3以下,加入亞硫酸氫鈉,使其中的cr(ⅵ)還原成cr(ⅲ),調節廢液ph值在7.

5~8.5之間,使cr(ⅲ)形成cr(oh)3沉澱析出。

(5) 其它一般廢液排放時用大量水稀釋。

5.2 廢料處理

(1) 實驗**現的固體廢棄物不能隨便亂放,以免發生事故。如能放出有毒氣體或能自燃的危險廢料不能丟進廢品箱內和排進廢水管道中。不溶於水的廢棄化學藥品禁止丟進廢水管道中,必須將其在適當的地方燒掉或用化學方法處理成無害物。

碎玻璃和其他有稜角的銳利廢料,不能丟進廢紙簍內,要收集於特殊廢品箱內處理。

(2) 銳利物品包括針頭、刀和任何可以穿破聚乙烯包裝袋的物品。

所有銳利物都必須單獨存放。實驗室應儘量減少使用可生成銳利物的用品,採用有皺的包裝材料包裝易碎的玻璃和塑料製品,在包裝中同時加入吸附性材料。針頭或刀應儲存在有明顯標記、防洩漏、防刺破的容器內。

(3) 無毒廢渣如樣品、廢紙、金屬類廢渣或塑料廢渣等同日常生活垃圾集中後,由衛生清理員按日常生活垃圾處理。

(4) 廢棄的有害、有毒固體殘渣,必須根據其特性經過解毒處理後,聯絡環衛部門按指定的地點掩埋處理。

5.3 廢氣處理

(1) 釋放少量有刺激性、腐蝕性、有毒氣體的操作,必須在通風廚內進行,通過排風裝置排出室外被空氣稀釋。

(2) 本實驗室廢氣包括鹽酸蒸氣、硝酸蒸氣及有機物蒸氣,因排放量極少,可直接通過通風櫥排入大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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