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報銷管理辦法 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慧型技術研究院

2022-11-17 21:54:06 字數 1617 閱讀 2694

重慶綠色智慧型技術研究院

借款及報銷制度

(試行)

2011.3.17

為及時準確地進行財務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確定當期的支出分類,與各部門核對帳目和避免發生財務(資產)流失,針對我院多級核算的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綠色智慧型研究院各部門。

第二條因公借款,不論何種付款形式,均需填寫由綜合辦財務提供的借款單,並按借款單上的內容填寫完整。財務人員根據審批後的借款單,辦理借款手續。一次借現金在人民幣3000元以上的(突發事件除外),應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綜合辦財務出納。

未正式聘用人員、合作單位人員一律不得以借款人的身份掛名借款。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須由院長審批。具體借款流程圖標如下:

第三條因公在重慶市內購買儀器裝置、家具用具、辦公用品,凡支出單筆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必須以支票結算或轉帳支付;在外地訂貨、委託加工等支出,凡支出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般採用信匯、電匯、匯票等方式結算。

第四條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所借款項暫時不用,應及時將所借現金或支票退還綜合辦財務,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五條借款人對所借現金或支票負有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綜合辦財務並負責追查。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以工作的名義,報銷與工作無關的各種費用。所發生的工作費用必須憑正式發票報銷。費用內容若為個人提供的勞務,則需按稅務部門有關規定,由人教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差旅費需填製差旅費報銷單;其他業務支出需填製普通報銷單。如不按票面金額支出報銷的,必須按實報金額填製普通報銷單。

第七條據以報賬的原始票據必須真實、合法,並通過經辦人或證明人、審核人和批准人簽字後才能報銷。對手續不齊全或內容不真實、形式不合法的原始憑證,綜合辦財務有權拒絕辦理。發票影印件一律不能作為借款、報銷的憑據。

第八條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文字有錯誤的,可由出票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票單位公章及相關人員名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票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從外部取得的付款憑證即發票、收據上的付款單位名稱需填寫本院的全稱,即「重慶綠色智慧型技術研究院」。

第九條借款人工作完畢後,必須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期限為工作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逾期不報銷又無正當理由的,綜合辦財務有權停止辦理該借款人所在部門的借款業務,直至清賬為止。

第十條出差、出國的費用開支標準,按照我院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凡屬超標準開支的,超標部分原則上自己承擔。如有特殊原因的,應由經辦人書面說明理由,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審核後,視金額經院領導審批,給予報銷。

第十一條原始單據遺失,當事人應取得出票單位的證明,並加蓋出票單位的業務專用章,再按規定辦理審批、批准手續進行報銷。

第十二條在重慶市內工作,應優先向綜合處申請公務用車,原則上控制乘坐計程車。市內交通費用,按本院差旅費規定報銷,即據實報銷。若確因業務需乘坐計程車,應事先經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大宗專用材料的購置費,科研外協費,必須附有以院名義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綜合辦財務將嚴格按照合同明文規定的條款及完整的審批手續,辦理報銷、付款業務。

第十四條借款人因工作調動或者退職離開本院,若有未結清的款項,須由借款人原所在部門指定專人共同到綜合辦財務辦理交接手續,由指定人承擔清償責任。否則綜合辦財務不得在有關手續上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在綜合辦財務,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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