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11-14 18:12:02 字數 1226 閱讀 9950

【法規類別】出國留學與回國工作

【發文字號】科發人教字[2012]151號

【發布部門】中國科學院

【發布日期】2012.10.30

【實施日期】2012.10.3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科發人教字〔2012〕151號)

院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優秀人才的國際交流培養,拓展現有人才的國際視野,提高公派留學工作成效,現將《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院2023年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科發人教字〔2006〕404號)同時廢止。

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院優秀人才的國際交流培養,拓展現有人才的國際視野,提高公派留學工作成效,結合我院發展戰略及國家公派留學政策調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派留學人員按經費**和主管部門的不同分為國家公派、院公派和單位公派三類。人事教育局為中國科學院各類在職人員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國家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

第三條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係指由中國**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的合作協議(專案)所提供的資助,列入國家公派留學計畫的留學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派留學的主管部門為教育部。教育部委託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與管理。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每年制定年度選派計畫和申報指南(可登入國家留學網查詢),向全社會公開選拔留學人員。

第五條院每年根據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院屬單位發布國家公派留學專案的申報通知,委託並指導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科教中心」)負責受理院屬各單位的申請推薦、材料審核及錄取通知發放等事宜。

第六條獲國家公派留學資助人員的派出及管理應按照國家留學**管理委員會及院、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院公派留學選派和管理

第七條院公派留學人員係指由中國科學院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科學院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合作協議(專案)提供的資助,列入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計畫的留學人員。

第八條院公派留學專案種類包括:高階研究學者專案、青年訪問學者專案、支撐和管理人才專案、「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畫回訪專項、成組配套專案。院根據人才培養需要,適時調整專案設定和派出規模。

第九條申請院公派留學專案的條件與資助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和我院發展服務。

2.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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