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2022-11-17 08:36:04 字數 5048 閱讀 9910

安全管理標準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門

2.1 安全環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管理規定和安全施工規定執**況的監督管理。

2.2 專案部:具體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2.3 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理業務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工作。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廠

3.1.1 由專案部組織生產部、安環部、裝置動力部聯合對船舶進行聯檢,聯檢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機艙艙底水、汙油櫃、汙水櫃及錨鏈艙內之殘水必需在進船廠前處理完畢。

2)消防系統是否有效;滅火器是否齊備有效。(根據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賬)

3)燃油、滑油、汙油艙(櫃)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作業,應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出具檢驗合格證書。所裝載油料閃點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應設定明顯禁火標誌。

4)裝置設施易損件完好情況,必要時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廠方保管的貴重物資。

5)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放射源等專案的報備情況。

3.1.2 船舶停靠後,安全環保部要及時與船方簽訂《修船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廠船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1.3 船舶停靠後,生產部要及時按排專人實行24小時看護。上船人員必須持入廠證或工作證,登記後方可上船。

3.1.4 船方應提供在廠期間船員名單,由專案部負責組織船員到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告知培訓,辦理入廠證。

3.2 安全施工準備

3.2.1 所有班組、施工隊必須實行每天工作開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員在施工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屬具的狀態,並確保其良好。

3.1.2 對於高處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檢查腳手架,並確認合格方可施工。

3.2.3 對於動火作業工程,施工人員應確定經過審批並保持審批合格狀態方可施工。施工條件發生變化後應及時撤消許可。

3.2.4 施工前應確認個人防護用品無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動火作業控制要點

a) 施工單位責任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安全員應明確作業部位周圍環境,明確安全要求。

b) 動火作業必須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申請和審批。

c) 油艙、油櫃等易燃易爆場所應經過清除油汙並經測爆合格,檢查審批方可動火。

d) 油管、油艙蒸氣管,必須手工拆除一節,清除存油及油氣後方可施工。

e) 施工單位應在動火作業場所設定消防器材和滅火器材,施工人員攜帶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滅火器(允許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員執行「十不焊、割」規定

3.3.2 易燃易爆物質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體或產生揮發性氣體的場所,其附近嚴禁動火作業及人員進入,並予以隔離,懸掛警告標誌。

b) 塗裝作業施工人員應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紮緊袖口、褲管,不准穿化纖服裝、帶釘鞋及攜帶火種進入施工區域。

3.3.3 氧氣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裝)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與電源接觸。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電焊迴路。

b) 氧氣、乙炔管的檢驗卡應在有效使用期內,氧氣、乙炔管及壓縮空氣管走向必須分開。多餘部分應圈好掛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場所及通道。

c) 氧氣、乙炔管、壓縮空氣管應綁紮牢靠(氧氣、乙炔皮管採用倒刺快速的接頭),確保無洩漏。

d) 氧氣、乙炔管的走向應盡可能繞開船員生活區,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經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氣、乙炔管穿過導軌時,氣管接頭應離開導軌50mm以上。

f) 施工結束後應將氧氣、乙炔氣關閉,並取下減壓閥。施工結束應關掉電焊機、風機,並切斷電源。

g) 乙炔瓶必須安裝防止回火裝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裝置應定期檢查,確保可靠。

h) 嚴禁用氧氣吹身降溫或作為試壓工具。

i) 氧氣瓶、乙炔瓶應遠離火源10公尺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應保持足夠距離。

3.3.4 禁止在指定吸菸點以外的場所吸菸,禁止在船上吸菸,禁止吸「遊煙」。

3.3.5 塗裝作業場所及其毗鄰場所禁止動火作業,塗裝作業後需繼續動火作業時,應通風、測爆、測氧和審批。

3.3.6 靠近碼頭一側甲板、外板動火作業應防止焊碴掉落至碼頭的氧氣、乙炔匯流排,應派專人監護。

3.4 腳手架作業安全控制

3.4.1 按《高處作業規定》搭設腳手架。

3.4.2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應有施工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3.4.3 搭設鋼質腳手架應按《作業審批許可制度》進行完工驗收。

3.4.4 懸掛式吊架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3.4.5 腳手板寬度不能小於60厘公尺,並應綁紮牢固,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手板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

3.4.6 腳手架應有上下斜梯並設有扶手欄杆。

3.4.7 搭架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3.4.8 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系好安全帶。

3.4.9 腳手板上的工具應放妥。

3.4.10 無論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腳始終要保持三點與梯子接觸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時,兩手不允許拿東西,也不允許在口袋裡裝手電或工具。

3.4.12 不允許垂直交叉作業,除非有可靠的隔離措施。

3.5 起重作業安全控制

3.5.1 起重執行單位應對起重裝置如鋼絲繩、葫蘆等應至少每週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標記和塗季檢色標。

3.5.2 高空吊運物件應確保平穩、安全,綁紮牢固。

3.5.3 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

3.5.4 起重作業應有專人指揮。對於大型吊裝工程,由起重單位制定吊裝方案。

3.5.5 超過40噸的大型物件吊裝,吊耳應符合規範,焊妥後報質檢部檢查。

3.6 現場用電安全控制

3.6.1 裝置動力部應在碼頭、電源箱上標註每個開頭的額定電壓,施工單位據此安裝生產用電裝置。

3.6.2 220v以上的電源必須架空,並有紅布條伴行。

3.6.3 在密閉艙室和狹小艙室內的照明應採用36v電源。

3.6.4 易燃易爆場所須用防爆型電器及照明,通風機。

3.6.5 在船上盡可能採用手持式風動工具,慎用ii類或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

3.6.6 照明燈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採用隔變電源。

3.6.7 36v以上照明燈具的設定應經裝置動力部審批,由專業電工布設。

3.6.8 現場電工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電氣裝置和線路。

3.7 交叉作業安全控制

3.7.1 生產管理人(如單船總管、專案經理、領班)應對交叉作業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隱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業。

3.7.3 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高處作業場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 清油艙、駁油、回油、噴漆場所及其周圍嚴禁動火作業。

3.7.5 當作業可能存在因別人不清楚危險而遭到傷害時應做好警戒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3.8 切割船體結構鋼板的安全措施

3.8.1 切割船體結構鋼板應符合條例標準、規程和工藝要求;

3.8.2 切割的順序應使內應力緩慢釋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線以內,除非搭設了牢靠的踩踏結構。

3.8.4 切割鋼板應在切割線上相對均勻地至少留4處根,每處不得小於100公釐(必要時核算強度)。

3.8.5 被切割的鋼板在割離前要設1--2處吊耳用於吊運和穩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時,不能處在鋼板可能的脫離的運動方向。

3.8.7 嚴禁把所切除的鋼板直接扔下,應用適當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離。

3.8.8 被切除的鋼板重量應限制在吊運和控制能力之內。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業或其它影響他人安全的交叉作業的條件。

3.9 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 凡在艙室施工,均須有風機到位通風,以確保空氣流通。

3.9.2 起重指揮確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齊、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須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同意後變更通道。

3.9.4 上班嚴禁竄崗、打逗,嚴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廢棄物、廢料應及時清理乾淨,堅持「誰產誰清,日產日清」的原則,做到工畢場清。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帶應綁紮牢靠,不准有漏水現象。

3.9.7 清油施工應確保周圍環境乾淨,如發現滴漏應及時清理乾淨,保持油箱處理潔淨,施工結束後,油箱要及時吊下船。

3.10 受限空間安全控制

3.10.1 受限空間的範圍包括雙層底、高邊櫃、邊艙、艏尖艙、油艙、油櫃、幫浦艙、罐體、隔離艙、錨鏈艙、管子弄、艉軸弄、鍋爐內部、應急消防幫浦房、舵桿弄、汙水艙/櫃、汙油艙/櫃等。

3.10.2 進入上述艙室的條件:

a) 可燃氣體、油泥、惰性氣體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氣體已清除。

b) 已進行了充分的通風並保持通風。

c) 含氧量不低於18%,可燃氣體濃度不高於**下限的1%。

3.10.3 進入上述艙室時應在道門口作「艙內有人,請勿關門」的標識或有類似作用的其它標記。

3.10.4 進入上述艙室應有人監護。

3.10.5 上述艙室必須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何人關閉上述艙室之前都要認真檢查裡面是否有人,確認無人後方可關閉。

3.10.7 進入上述艙室進行作業時還應遵守相應的安全作業規定。

3.11 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 進入船舶、碼頭、頻繁起重等作業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業場所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3.11.2 高處作業必須掛好安全帶。

3.11.3 水上作業(包括舷外作業、碼頭帶/解纜作業、進/出塢帶、解纜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3.11.4 施工人員必須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 氣割工、打磨工必須按規定戴相應的防護眼鏡。

3.11.6 電焊工必須戴面罩。

3.11.7 塗裝工必須戴風帽。

3.11.8 進入煙塵場所或其它有毒場所應帶防塵/毒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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