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

2021-03-04 00:40:25 字數 3245 閱讀 2903

及評價方法

編制說明

(網上徵求意見稿)

2009.10

目次一、任務**及計畫要求 2

二、立項背景 2

1、規範船舶修理市場需要標準的出台 2

2、條例的出台需要相應的配套標準 2

3、落實船舶修理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需要有標準為依據 2

三、標準制定的思路和原則 2

1.總體思路 2

2.標準編制原則 3

四、編制過程 3

1、資料收集和整理 3

2、召開標準頂層設計座談會 4

3、成立標準編制組 5

4、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 5

5、第二次徵求意見 5

6、完成標準送審稿 5

五、主要技術內容的說明 5

1、關於標準的編寫框架 5

2、關於船舶修理企業的分級 6

3、關於評價要素的選取 6

6、關於評價方式及評分標準的確定 7

7、關於營業執照問題 7

8、關於註冊資(本)金問題 7

9、關於修理用地面積的確定 8

10、關於外協外包管理 8

11、船舶上排和下水設施或塢修設施問題 8

12、關於人員問題 8

13、關於岸線的確定 9

14、關於船台(或船塢)的確定 9

15、關於起重設施和起吊能力的確定 10

16、關於計量檢測裝置的確定 10

17、關於修理裝置的確定 10

18、關於附錄的確定 10

六、與現行法規、標準的關係 10

七、實施標準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議 11

1、及時進行宣貫 11

2、建立審核員隊伍並做好培訓 11

3、標準實施資訊反饋 11

八、待確定的問題-標準的適用範圍 11

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

根據國防科工委科工計[2008]532號文《關於下達2023年國防科技工業技術基礎科研計畫(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船舶行業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負責組織制定。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中國船級社、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修船分會、天津修船技術研究所、天津修船中心、浙江省經貿委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浙江省船舶檢驗局、江蘇省船舶檢驗局、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中遠船務工程集團公司、中海工業公司、華潤大東船務工程公司等單位作為參編單位。專案號為b0720084801。

幾十年來,我國船舶工業快速發展,船舶修理企業從改革開放前的幾家發展到現在的約上千家。在修船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船舶修理及管理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近年來,全國船舶修理企業特別是鄉鎮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的數量劇增,「灘塗修船」、「違規修船」現象在部分地區呈蔓延趨勢,有相當數量的船舶修理企業在不具備基本的生產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情況下從事船舶修理。

這些船舶修理企業不僅使所修理的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也嚴重干擾了整個船舶行業的正常修理經營秩序。因此,有必要及時制定船舶修理企業的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和評價方法標準,以規範整個船舶修理市場。

為有效解決目前船舶修理及船舶執行安全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船舶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修船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規定,結合船舶工業行業管理的實際,工業和資訊化部已開始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發展條例》(草案)。為保證《條例》的實施,需要編制相關標準。此前,cb/t3000-2007 《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已經批准發布實施,作為姐妹標準的《船舶修理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其評價方法》也是《條例》的重要配套標準之一。

為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中編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編辦發[2005]9號),進一步明確「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由國防科工部門(注:即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下同)負責」,要求「國防科工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質量監管法規、標準及相關工作制度,並在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強對船舶建造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規範船舶建造市場」。同時,建立船舶工業長效管理機制需要有相應的標準為依據,以實施正確監管。

(1)標準性質

為體現我國船舶修理企業的整體水平,且標準使用面主要為全國船舶修理行業,制定後的標準其性質為船舶行業標準。既要考慮國內大型修船集團,與國際先進的修船企業看齊,在修理和管理上達到國際修船企業的先進水平,又要兼顧國內大多數中小型船舶修理企業的實際情況。

(2)標準用途

本標準是對民用船舶修理企業進行考核評價的標準和依據,是對船舶修理企業進行准入管理的評價標準,是與《條例》配套使用的標準。它的制定,將有利於在分級分類的條件下對船舶修理企業實行行業監管。

(3)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主要適用於對從事鋼質、鋁質、纖維增強塑料和木質船舶修理企業的評價,包括了修理交通運輸船舶和漁業船舶的企業。從事其他材質的船舶修理可參照採用。這在標準第1章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以上所述的總體思路,本標準的編制原則為:

(1)全國統一標準,兼顧地區差異

按照目前「統一歸口、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將全國上千家船舶修理企業的評價考核標準濃縮到這乙個標準之中。在沿海、沿江等水域發達的地區,修船企業的水平相對較高,設施裝置比較齊全,修船流動資金也比較雄厚;而在內陸非水網地區,修船企業的水平相對較低,部分設施裝置有所欠缺。標準既要考慮整體提高我國的修船水平,也要考慮地區修船企業的差異。

這樣就需要對企業進行分級分類,對不同級別的企業提出不同的條件要求和評分方法。

(2)體現「基本要求」,兼顧發展需要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基本要求」的思想,不管是對級別較高的企業,還是對級別較低的企業,所提出的要求都是這一級別的企業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企業具備的生產條件比標準的要求高當然更好,但標準不再對更高的要求做出規定或限制。同時,企業在船舶修理過程中可能會引進新的修船工藝和修船裝置,可能會出現外協外包的專業化修理加工方式,這些內容都需要在標準中作出規定,還需要給企業留有發展的空間,在裝置選擇、加工工藝選擇方面留有靈活性。

(3)評分尺度合理,滿足操作需要

對企業各項要求的評分尺度要合理,各類現場評價要素扣分比例適當,單項扣分也需掌握比例,對特別關鍵的專案要在扣分方式上體現單項否決的原則。部分單項扣分也需要給出扣分範圍,以體現與標準符合程度上的差別,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

(4)相關要求協調,術語規範明確

標準規定的內容應與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協調一致,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發展條例(草案)》的要求。除了規定個別單獨適用於本標準的術語外,均應按照標準編制的有關要求對語言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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