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工作獎懲辦法

2022-11-16 23:09:02 字數 6276 閱讀 2758

1 目的和適應範圍

1.1目的:為加強管理規範公司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全體在職員工。員工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各級管理人員以及一般員工。

2 職責

2.1 綜合辦公室部負責監督本獎懲制度的實施;負責按本制度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並報總經理批准;

2.2 各分管領導或部門經理負責按要求逐級提報部門員工各項獎懲申請;

2.3總經理負責所有獎勵和懲罰專案及工資降級、降職、辭退和開除處罰專案的最後審批;

2.4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有關獎懲處罰進行記錄和存檔;

3 工作程式

3.1獎勵工作程式

3.1.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所在部門提名並出具書面報告;

3.1.2 所在部門分管領導會同綜合辦公室進行審核;

3.1.3 總經理批准;

3.1.4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3.2 處罰工作程式

3.2.1員工舉報、所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報告、公司領導發現後向綜合辦公室通報或綜合辦公室通過監督、檢查發現有違紀行為;

3.2.2綜合辦公室會同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分管領導進行調查落實,形成書面報告;

3.2.3綜合辦公室依據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違紀員工做出處罰通知書,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3.2.4所在部門經理與違紀員工進行面談並確定改進計畫;

3.2.5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相關部門等依照執行;

4 過程控制

4.1獎勵

4.1.1獎勵等級與形式分為通報表揚、榮譽稱號、調薪和晉公升等,獎勵方式為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等,獎勵時間分為年度獎勵和不定期獎勵等。

4.1.2通報表揚又分為嘉獎、記功、突出貢獻獎;

4.1.2.1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節約)直接經濟效益在10000元以下者,可予以嘉獎,同時獎勵現金50—500元:

4.1.2.1.1上級臨時交代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及時、出色者;

4.1.2.1.2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為公司以外人員或單位或**稱道,為公司爭得榮譽者;

4.1.2.1.3 具有優秀品德且有兩次以上具體事實證明,可作為公司楷模,有益於在公司內樹立良好風氣者;

4.1.2.1.4 對公司公共財物、辦公裝置一貫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4.1.2.1.5能為公司獻計獻策,對公司發展、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者;

4.1.2.1.6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兩次以上事例證明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協助者。

4.1.2.2 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節約)直接經濟效益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予以記功並獎勵500—3000元。

4.1.2.2.1全年度嘉獎達到三次者記功一次,由綜合辦公室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4.1.2.2.2在公司發展、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創造(節約)了直接經濟效益;

4.1.2.2.3大膽實施革新措施,在提高效率和房屋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為公司減少損失具有功績者;

4.1.2.2.5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如善行被國家有關部門樹立為典型等;

4.1.2.2.6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4.1.2.2.7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4.1.2.2.8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後授予全勤記功獎;

4.1.2.3 突出貢獻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產生(節約)直接經濟效益在10萬元以上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並獎勵現金1000—5000元。

4.1.2.3.1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三次者授予突出貢獻獎一次,由綜合辦公室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4.1.2.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臨危不俱,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4.1.2.3.3對公司發展、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在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及成本控制方面成效顯著者;

4.1.2.3.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3榮譽稱號分為優秀團隊、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業務能手等;

4.1.3.1業務能手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業務能手稱號,並獎勵現金600元。

4.1.3.1.1本職工作月計畫按時完成95%以上(不論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完成均不算數);

4.1.3.1.2完成工作的質量一次性通過率(或達標率)在95%以上;

4.1.3.

1.3有一件以上事例證明因有其協助或指導,同事的工作才得以完成(協助不是指應有的工作配合而是指應由該同事須獨立完成的,但因為其工作能力或業務不熟練等原因不能獨立完成的工作);

4.1.3.2優秀員工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並獎勵現金1000元。

4.1.3.2.1全年從未出現過遲到、早退等任何違紀行為,也從未受過罰款或其他書面懲戒;

4.1.3.2.2全年事假次數少於3次,且在3天(含)以內,以及全年病假時數不超過4天者;

4.1.3.2.3全年未考勤次數不超過5次(含);

4.1.3.2.4工作時間內從不出現串崗、閒聊現象(指聊與工作無關的事);

4.1.3.2.5本職工作計畫和臨時交辦工作按時完成率在95%(含)以上,所完成工作一次性達標率在90%以上;

4.1.3.2.6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未出現過頂撞上級或拒不執行上級工作安排的行為;

4.1.3.2.7全年從未出現過與同事、往來單位或客戶發生爭吵或打架的現象(因對某工作的觀點不同而引發的同事之間的討論或爭執不算);

4.1.3.2.8從不推卸工作責任,對同事或上級勇於當面提出不同意見,從不背後議論事非、造謠生事(含誇大事實);

4.1.3.3優秀管理者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管理者稱號,並獎勵現金3000元。

4.1.3.

3.1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未出現過縱容或包庇現象,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從未出現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事(指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事)或人(指因違紀而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人);

4.1.3.3.2能主動協調好部門內部的各種關係,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

4.1.3.3.3有事實證明,從不推卸責任,能積極配合公司其他部門或同事的工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能及時解決;

4.1.3.3.4有事實證明,對所負責的工作或部門的工作流程、有關制度能及時提出修正意見,並經實際證明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工作。

4.1.3.3.5所轄部門員工積極性高,工作敬業,從未有過因此而影響其他部門或同事工作任務完成的事件。

4.1.3.4優秀團隊

符合以下條件(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條件)者,授予優秀團隊稱號,並獎勵現金3000元。

4.1.3.4.1部門內部團結協作精神強,從未出現過(含與部門以外人員)吵架、打架等現象;

4.1.3.4.2部門員工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事例全年累計在5項(含)以內(包括非工作原因和請假以外的未考勤均視同違紀);

4.1.3.4.3部門員工工作敬業,部門工作目標完成率在95%以上(含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1.3.4.4能積極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從不出現推諉、扯皮等不合作現象。

4.1.4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可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4.1.4.1達到晉公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4.1.4.2年度內記功及以上獎勵(不含突出貢獻獎)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4.1.4.3年度內獲得一次突出貢獻獎或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公升者;

4.1.4.4工作崗位或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 晉公升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公升職,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4.1.5.1經考核已經具備較高職位所需的業務、管理、協調能力;

4.1.5.2具備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4.1.5.3工作敬業,責任心強,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4.1.5.4接受過較高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4.1.6為推動公司整體協調發展,各部門可按此設立各自不同的獎項和獎勵範圍,經綜合辦公室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2處罰

4.2.1公司對違反規章制度、工作紀律的各種行為和現象執行處罰,處罰種類按情節的輕重分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工資降級、降職、辭退或開除等。

4.2.2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下,予以警告。

4.2.2.1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每次20元罰款

4.2.2.1.1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各種檔案或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後果者;對追查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每次)

4.2.2.1.2 違反《員工手冊》中《員工行為規範》和工作紀律及日常工作行為規範和《考勤管理》的相關規定(每次);

4.2.2.2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4.2.2.2.1由於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4.2.2.2.2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合理解釋,情節輕微者;

4.2.2.2.3未經批准,工作時間內玩電腦遊戲或其他娛樂活動的;

4.2.2.2.4擅離職守,上班時間脫崗者;

4.2.2.2.5丟失質量體系檔案或公司管理檔案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4.2.2.2.6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4.2.2.2.7第二次違反4.2.2.1規定的內容;

4.2.2.3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4.2.2.3.1在公司內製造謠言,無事生非,情節輕微者;

4.2.2.3.2在公司內喧嘩或發生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製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4.2.2.3.3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4.2.2.3.4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檔案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4.2.2.3.5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4.2.2.3.6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4.2.2.3.7由於工作(服務)態度差,工作不負責任,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2.2.3.8第二次違反4.2.1.1.2規定的內容;

4.2.2.3.9上級要對直接下級員工的重複違紀負連帶責任。重複違反公司制度有關規定的直接上級。

4.2.2.4上班時間在公司辦公區內吸菸的,予以警告處分並處200元/次的罰款;

4.2.2.5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可處以300—500元的處罰,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3 記小過

警告三次作為記小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侷限於以下情況)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10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小過。

4.2.3.1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4.2.3.1.1違背公司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4.2.3.1.2;因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4.2.3.1.3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4.2.3.2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4.2.3.2.1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開除的;

4.2.3.2.2故意損毀塗改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4.2.3.2.3機器、車輛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成損失者;

4.2.3.2.4製造事端,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為的;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4.2.3.2.5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4.2.3.3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4.2.3.3.1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等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4.2.3.3.2造謠中傷,散布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尊嚴的;

4.2.3.4由於工作失職,引起客戶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

4.2.3.

5由於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50000元經濟損失者,可處於500—2000元罰款,(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衝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4.2.4 記大過

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不含)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4.2.4.1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3天者,如公司視情況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開除的,則將記大過一次,同時可處以2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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