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2-11-10 20:27:01 字數 1097 閱讀 4125

該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去年8月,張某為丈夫李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安康人身保險及乙份附加住院醫療險,受益人為其女兒李某。今年元月,張某的丈夫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卻以李甲有嗜酒史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20000元、住院醫療保險金1800元。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兩份保險合同的效力。根據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告訴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既不負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當事人需要申明的事項十分繁雜,但不是所有的事項都是重要事項,不同性質的保險,重要事項也不相同,一般認為人身保險的重要事項主要是年齡和健康狀況等,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嚴重的心臟病及癌症、精神病等對健康狀況有重大影響的疾病應當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他的一些可能影響健康的習慣,一般也應當告知,但它不屬於重要事項,不告知並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只有在被保險人發生與此相關不利狀況時,可以免除和部分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將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所有的事項都作為重要事項,對保險相對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而且在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否屬於重要事項的理解時,雙方有異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解釋。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投保人對保險知識知之甚少的原因,一般都是在保險業務員的指導下填寫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有的甚至只是簽了自己的名字,而業務員在利益驅動之下,為了促使保險合同的訂立,只要不是原則問題,一般不會申明,即對格式申明事項都打勾為「無」,這些部分無效的瑕疵條款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內容有效和保險合同的成立,只有在該無效條款的情況下引起保險事實發生時,才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被保險人李甲有無飲酒史,並不屬於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張某投保時未申明,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從而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況且保險公司在對保單回訪、複核時應當有能力查明李甲的飲酒史情況,並作出是否承保的判斷,但保險公司未能行使自己的職責。合同簽訂之後,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李甲的死亡與未申明的飲酒史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是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

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履行保險義務,支付相應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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