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收入分配下個人所得稅法徵稅模式改革

2022-11-10 05:57:02 字數 2757 閱讀 6918

金艷豔(西安外事學院710077)

【摘要】在貧富差距日益加劇的今天,保障公平正義原則在個人所得

稅法中的貫徹和實施已成為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縮小貧富分化的重要

前提、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雖歷經六次修訂,但依然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公平性先天不足。因此,個人所得稅法應側重於稅制模式改革,強化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

無論在發達國家、新興國家,還是轉型國家、發展中國家,實行綜合稅制相當普遍。據不完全統計,在11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87個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徵稅模式;公平收入分配

國家(地區)先後採用了綜合稅制,比例高達80%。由於綜合所得

稅制較好地考慮了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能夠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徵稅模式改革的最終目標應是充分體現公平調節功能的綜合所得稅制。儘管綜合稅制沒有國界限制,與經濟發展水平也沒有必然的聯絡。

但是,作為上層建築層面的稅制模式,必然源自於一定的經濟社會環境。因此在制定具體的稅收政策和實施方略時,應當首先考慮是否具備相應的實施條件和基礎,在循序漸進中分步實施,才能保證稅制改革的成功進行。純粹的綜合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比較困難和複雜,對稅收管理水平有很高的要求,遵從和管理成本亦較高,我國目前尚不完全具備這一配套條件。

而分類綜合課稅模式實行分項課徵和綜合計稅相結合,兼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比較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既能較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適應稅收徵管條件不完備的稅收環境,應作為我們當前的改革目標。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目前的個人收入差距

擴大,社會財富分配不公所帶來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的基尼係數早已大大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稅法是財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稅法更是以調節收入差距為主要功能,是實現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所採取的單純分類所得稅模式,無法實現稅負公平和稅收的合理性,不能為實現社會公平、保護公民財產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稅制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徵稅模式的缺陷一、

世界各國將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分為「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混合所得稅)」三種。綜合所得稅是把納稅人全年各種不同**的所得進行彙總,經過法定寬免和扣除後,按照累進稅率統一計徵。分類所得稅是把所得按其**和性質分為若干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扣除費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可以分為交叉型和並立型兩種類

型。交叉型混合所得稅是對各類所得扣除必要費用後,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納稅年度結束時,再彙總全部所得,統一扣除費用後按累進稅率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分類徵收的已納稅款允許抵扣。並立型混合所得稅是對部分應稅所得專案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徵收,其餘應稅所得在取得時實行源泉扣繳,到年終時予以綜合再適用累進稅率徵稅,分類徵收的已納稅款不允許抵扣。

相對而言,交叉型模式更接近於綜合所得稅制,但稅制複雜,徵收難度大,採用該種稅制的國家很少。並立型模式形成分類徵收與綜合徵收互不交叉的並立結構,稅制比較簡單,又可以量能課稅,徵管較為

用並適用不同稅率進行計徵。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是將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兼收幷蓄,實行分項課徵和綜合計稅相結合。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2011年修改後依然採用分類所得稅制,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專案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標準和徵納方法。根據我國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方便。筆者認為,依據國情,我國當前更適合採用並立型混合所得稅制。在如何科學界定和劃分綜合所得與分類所得這個至關重要

的問題上,可以參照若干標準進行劃分:一是依據所得性質,將其分為資本所得和勞動所得;二是依據是否有費用扣除,將其分為無費用扣除所得和有費用扣除所得;三是依據所得源泉不同,將其分為臨時性所得和經常性所得;四是依據對所得控管的難易程度,將其分為易於控管所得和難以控管所得等。從我國當前實際情況看,在改革的早期階段,可考慮同時採用若干標準,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經常性、易於控制和管理的所得專案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多屬於勞動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經常性且較難監管的所得實行分類徵稅(多屬於投資性、無費用扣除所得)。

經過一段時期的過渡之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政策改變,再相應對綜合徵收適用所得的性質和範圍逐步調整。【參考文獻】

[1]劉尚希.分配與公平[j].涉外稅務2010(7)

{2l施正文.分配正義與個人所得稅法改革lj].中國法學,2011(5)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

及經***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等11項。並對以上11類所得進行分類徵稅。這種徵收模式,可以簡化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手續,便於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專案分別進行源泉扣繳,具有規定明確,徵管方便的優勢。

從每項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既可以控制稅源,也可以節約徵收成本。但該模式也存在十分明顯的缺陷。首先,採用分項計徵,易使納稅人通過劃分不同收入專案和收入多次發放而使所得收入低於免徵額,使其避免承擔稅收負擔。

其次,對納稅人的應稅收入未能綜合計算,從而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豐富、不在法定範圍內而綜合收入高的富人群體不納稅或少納稅,反之綜合收入較少、**較為單一的工薪階層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徵稅模式的改革我國是el前世界上極少數採用典型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之

一該稅制制度在科學設計及公平理念上的缺陷顯而易見,不但嚴重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在再分配領域內的功能發揮,甚至對收入分

,配產生逆向調節的效果,不利於稅收公平的實現。從各國實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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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稅法主要從4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二是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 和40 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 降為3 三是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

個人所得稅法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1年第46號 2011 07 29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生效日期 2011 09 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以下簡稱稅法 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稅...

個人所得稅法小知識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於201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效,任何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不得偷稅漏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的 個人 指的是 1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