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專案

2021-09-02 05:14:01 字數 1730 閱讀 4052

4、不含稅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公式:目前稅總的檔案中尚無乙個完全正確的公式。

四、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關係

多發工資,將導致少交企業所得稅25%(一般情況下),並從會計角度看,減少未分配利潤,股東分紅時,將少交利潤分配個人所得稅20%,但將承擔多發工資導致的個人所得稅稅負,為此:

減少的稅負=25%+(1-25%)*20%=40%

增加的稅負=多發工資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的增加。

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個人所得稅稅負低於40%,多發工資對股東有利。基於此分析,我們有以下資料供參考:

1、稅前工資收入低於67300時,個人所得稅稅負低於企業所得稅稅率25%;稅前收入為301500時,個稅稅負為40%。

2、稅前年終獎收入低於420000時,個人所得稅稅負低於企業所得稅稅率25%;稅前年終獎收入低於960000元時,個稅稅負低於40%。

五、不含稅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公式的完善

根據國稅發【2005】9號、國稅函[2005]71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8號三個檔案規定,計算公式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詢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詢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如果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不等於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時,根據公式(四)計算的應納稅額將發生錯誤。

稅後年終獎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建議修改為:

設稅前年終獎為b,根據b/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t和速算扣除數s,年終獎稅額為t,稅後年終獎為a。則:

t=b*t-s

b=a+t

可得:t=(a*t-s)/(1-t)

(1)按照a/12的商數,查詢t0和s0;

(2)b0=a+t0=a+a* t0- s0

(3)按照b0/12的商數,查詢t和s;

(4)t=(a*t-s)/(1-t)

舉例:已知稅後年終獎為59655元,根據上述方法,計算如下:

(2)b0=59655+59655*15%-125=68478.25(元)

(3)68478.25/12=5706.52(元),適用20%的稅率和375的速算扣除數。

(4)t=(59655*20%-375)/(1-20%)=14445(元)

舉例:張三稅前年終獎為63000元,李四稅前年終獎為59588.24元。

張三年終獎稅收及稅後年終獎計算如下:

(1)63000/12=5250(元),適用20%的稅率和375元的速算扣除數。

(2)年終獎稅收=63000*20%-375=12225(元)

(3)稅後年終獎=63000-12225=50775(元)

李四年終獎稅收及稅後年終獎計算如下:

(1)59588.24/12=4965.69(元),適用15%的稅率和125元的速算扣除數。

(2)年終獎稅收=59588.24*15%-125=8813.24(元)

(3)稅後年終獎=59588.24-8813.24=50775(元)

由此可以看出,稅前年終獎為63000元和59588.24元,其稅後年終獎相等。也就是說,當稅後年終獎為50775元時,是按稅前年終獎63000元,繳納12225元年終獎稅收;還是按稅前年終獎59588.

24元,繳納8813.24元年終獎稅收呢?當然選擇的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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