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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光制度[2009]003號
關於頒布《新員工試用及轉正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
為規範新員工試用、轉正管理工作,確保公司人力資源整體質量不斷提公升,特制訂本辦法,現予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員工試用及轉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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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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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試用及轉正管理辦法(試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3第二章管理職責3第三章試用期管理及考核4第四章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6第五章附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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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條目的
總則規範新員工試用、轉正管理,促進新員工能力素質全面提公升,達到公司和崗位要求,確保公司人力資源整體質量不斷提公升,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事業部、專案組(以下簡稱駐外機構)試用員工,子公司參照執行。第三條相關定義:
1、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提前轉正:新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突出,且按本管理辦法通過各項試用期考核、
考試的,用人部門負責人可建議提前轉正,提交人力資源部組織轉正會審。(試用考核、考試內容詳見第三章第七條、第八條)
3、終止試用:新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度的,部門可建議終止試用,人力資源部按相關流程審核,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二章第四條用人部門
1、用人部門(包括駐外機構)負責本部門的新員工日常管理工作;2、負責為新員工介紹崗位職責,工作計畫,部門組織結構和指定入職導師;3、導師負責幫助新員工熟悉公司環境、規章制度等,制定試用期培訓計畫;4、部門負責人監督和關注新員工試用期的管理和成長;負責新員工的考核評定和
轉正定級申報。主導新員工轉正考核會審工作;5、負責按本辦法相關程式與人力資源部溝通、配合。第五條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為新員工辦理錄用手續、試用進度、培訓考核至會審轉正全過程的組織管
理、檢查監督、記錄存檔等工作;
2、負責指導用人部門正確開展新員工日常管理、輔導等工作,協助用人部門處理
疑難、特殊情況;
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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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駐外機構人力資源專責按時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匯報有關工作進展情況,提交考
核、考試、轉正會審等相關資訊資料。
第三章第六條培訓及工作安排1、入職培訓
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對新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入職培訓,與新員工簽訂《公司規章制度確認函》,有關程式按照公司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執行,相關資料存檔。2、崗位培訓和工作安排
新員工到崗3個工作日內,用人部門與員工制定《新員工培訓、工作計畫及考核表》。第七條日常考核
1、新員工每二周向導師、部門負責人各提交一次《新員工培訓、工作計畫及考核
表》,匯報學習和工作進展成果。
2、導師、部門負責人審核《新員工培訓、工作計畫及考核表》,向新員工反饋試
用情況。
3、日常考核採用5分制。
4、新員工連續2次或累計3次考核成績為2分及以下,公司予以終止試用。5、人力資源部定期檢查通報用人部門新員工日常考核工作進展情況。第八條試用考試
1、試卷由用人部門編制、更新,經人力資源部收集後納入公司試題庫。2、人力資源部每月5日前向新員工發布當月考試資訊,統一安排一次考試。3、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考試、閱卷,彙總成績表,向新員工和用人部門反饋考核
成績。4、駐外機構由人事專責負責統一安排考試,新員工各項考試成績報人力資源部備
案。5、新員工考試成績中有一科60分以下的,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為60分以
下的,公司予以終止試用。
第九條轉正會審
試用期管理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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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為6個月的新員工,用人部門在其試用滿3個月時開展轉正會審工作。
試用期為3個月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半個月開展轉正會審工作。
2、日常考核累計3次評定為4分及以上或5次評定為3分及以上,且通過試用期
各科考試的,用人部門負責人可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提前轉正會審。
3、用人部門在轉正會審前10日將《新員工培訓、工作計畫及考核表》,轉正ppt
等資料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檔。4、現場會審
(1)人力資源部協助用人部門現場組織新員工轉正會審。
(2)評審小組成員由新員工直接上級、間接上級、分管領導、工作相關部門人
員,導師和人力資源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成員人數不少於3人。
(3)新員工根據《新員工轉正會審匯報》ppt的內容進行匯報,評審成員現場
提問並填寫《新員工轉正會審評價表》。
(4)人力資源部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反饋轉正評審綜合意見。
5、轉正會審採用5分制,綜合結果為3分及以下的,公司將考慮予以延期會審;
2分及以下的,公司予以終止試用。
第十條轉正流程辦理
1、轉正會審合格者,由用人部門發出《新員工試用轉正定級定薪表》,人力資源
部審核、公司領導審批。
2、轉正獲批後,由用人部門向員工反饋會審結果並開展面談工作。3、審批許可權
(1)總裁對l7及以上技術人員和同級管理人員轉正有審批權。(2)部門分管領導對l7以下技術人員和同級管理人員轉正有審批權。(3)分支機構負責人對分支機構l5以下技術人員和同級管理人員轉正有審批
權,l5及以上技術人員和同級管理人員由公司領導審批。
(4)部門負責人對新員工的轉正有初審建議權。
(5)人力資源部和人力資源分管領導對新員工轉正有審核權。4、轉正日期
當月通過轉正會審合格的員工,正式轉正日期為次月1日,轉正日期不得超過試用期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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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十一條公司解除試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部門可以根據試用人員的表現,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解除勞動關係申請
書》,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和手續執行。
2、崗位調整:新員工在試用過程中,如不能適應崗位要求且距試用期滿有2個月
以上時間的,可申請崗位調整,由人力資源部協調按相關程式執行,若調整崗位後仍不能達到新崗位要求的,必須終止試用。3、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條個人提出辭職
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辭職申請表》,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經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審批後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l8及以上技術人才和同級管理人員或特殊人才入職時有特別約定的不受本
辦法相關條款限制。
第十四條保安、清潔、食堂等後勤服務員工的試用日常考核、考試和轉正形式由相
應管理部門單獨制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以往相關制度與本辦法有衝突之處,以
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地方最新有關政策、規定,定期對本辦法進行修訂。本
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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