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刑九摘要 考生守則

2022-10-30 08:21:04 字數 2498 閱讀 8728

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洩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附件五:

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秩序。

二、考生憑准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並須接受金屬探測器檢查,無報警提示者為合格,然後進入身份驗證程式。報警提示為不合格,考生自行處理禁帶物品後重新接受檢查。因疾病或身體原因需要帶入的特殊物品(體內植入的金屬材料、心臟起搏器、假牙等),須由負責該生高考體檢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當地招生部門出具的審核材料。

三、考生入場必須進行身份驗證(身份證識別、指紋識別、照相)。驗證時考生須脫帽、摘鏡、淨指,發不遮眉、不蓋耳。對指紋比對三次未通過的,考生照相**場,不影響正常考試,其身份證、准考證交由監考員作進一步核驗;核驗無誤的,當科考試結束交還考生;仍然存疑的,當科考試結束後考生到考務辦公室由主考核驗。

四、開考前30分鐘(首場考試開考前40分鐘)預備鈴響後開始入場,15分鐘內入場完畢。考生入場後不得離開考場,直至本場考試結束。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准進入考點。

五、外語科目考試14:25開始入場,14:45後,遲到考生不准進入考場。

六、考場統一配備文具供考生使用,用畢整理收納放回原處,嚴禁將配備的文具帶出考場。如遇文具異常,可向監考員提出調換。

七、嚴禁考生攜帶以下物品入場:各種具有傳送或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如移動**、對講機、無線耳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裝置等),電子儲存記憶錄放、掃瞄裝置,手錶等計時工具,塗改液、修正帶及各種文具;帶有金屬物品的服裝(帶金屬掛鉤和鋼圈的女生內衣)、鞋帽(帶金屬的鞋帶、鞋眼、鞋底、裝飾)、腰帶、褲子掛鉤、衣扣;項鍊、耳墜、發卡、手鐲、戒指、鑰匙、硬幣、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銀行卡等)等鐵磁性物品;各種自帶的食品和飲品;其它非考試必需物品。

八、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准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靠走道一側的上角,以便核驗。

九、開考訊號發出後才能答題。考生必須用現行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考試時間以考點統一發布的訊號為準,考場內時鐘僅供參考。

十、在題目所指示的答題卡區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的答案無效,在草稿紙、試題卷上的答案一律無效。嚴禁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一、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菸,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答題卡,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十二、遇試題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楚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詢問。

十三、考試終了訊號發出後,立即停筆,按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試題卷、答題卡、答案、草稿紙、文具等帶出考場。

十四、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縣(市、區)招辦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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