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以用權專題研討稿

2022-10-15 05:57:02 字數 2546 閱讀 9948

嚴以用權專題研討稿范文一:

各位同志們:

大家好!

嚴以用權是「三嚴三實」主題教育的重要內容,更是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關鍵環節。對各級黨員幹部來說,謀事實不實、創業實不實、做人實不實,歸根到底還是要落實在如何對待權力、怎樣行使權力上。

當前,全市絕大多數領導幹部都能夠正確看待和運用權力,但仍有極少數幹部存在依法不嚴、用權任性的問題。有的心中無法,行使權力、作出決策往往是魄力有餘而法治不足;有的以權代法,談法治時滔滔不絕、作決策時權力滔滔,千方百計開後門、破天窗、配鑰匙;有的貪贓枉法,將手中的權力打造成大肆斂財的工具,不遺餘力搞權力尋租、利益輸送。歷史和現實一再告誡我們,權力是柄雙刃劍,善用則利國利民,濫用則害人害己。

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把權力關口,正確對待權力,始終敬畏權力,依法依規用權,始終做到心中有戒、嚴以用權。

嚴以用權,必須堅守用之為民的「生命線」。各級黨員幹部要深刻認識到,手中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只能「忠實地為他們辦事」,而不是為個人辦事;只能「適合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適合少數人的利益。無論官多大、權多重,在人民面前,權力只能服務;在法律面前,權力只有服從。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樹牢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念,充分認識到權力是人民託付的沉甸甸責任,在工作上永不知足、事業上永不止步、追求上永不懈怠,切實把手中的權力用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上來,做到堂堂正正做人、乾乾淨淨辦事、清清白白當官。

嚴以用權,必須織密行之有規的「鐵籠子」。權力具有天然膨脹性和腐蝕性,沒有「籠子」約束不行,「籠子」不嚴密也不行。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明白「權力出籠子、人就可能進籠子」的道理,始終繃緊規矩意識這根弦,自覺增強自律意識、樹立制度敬畏、涵養法治思維。

工作中,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習慣於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權力,善於把自己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真正做到手握戒尺、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嚴以用權,必須念好錯之有責的「緊箍咒」。信任代替不了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各級黨員幹部要養成「願意監督、適應監督、喜歡監督」的習慣,嚴用權,慎用權,嚴格依法循規地行使權力,把權力放在陽光下執行,接受社會和廣大民眾的監督。

特別是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做好面對公眾審視的心理準備,千萬不能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當「兩面人」、「陰陽人」。

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用權不可妄為。全市各級黨員幹部要以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為契機,從方方面面強化剛性約束、規範權力執行,真正做到掌權不迷失、用權不踰矩,樹立忠誠、乾淨、擔當的良好形象。

我的講話完畢,謝謝大家!

法官嚴以用權專題研討稿范文二:

各位同志們:

大家好!

法官的「嚴以用權」,當用權為民,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用權於公,積極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用權在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嚴以用權」是「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的關鍵環節。凡可稱之為領導幹部的,無論何崗位、何級別,都會因其職責所在行使一定的權力。法官雖不一定是領導幹部,但同樣因其職業的職責所在行使一定權力。

而權力往往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嚴以用權」。對於法官,主要是嚴格行使司法裁判權。

用權為民,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審判執行權是法律和人民賦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獨有的權力,事關千千萬萬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法治的靈魂和生命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所仰賴的就是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

沒有公正,為民便成了空談,且不但讓為民成了空談,反倒成了「害民」的手段。因為,不公正,自然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合法、正當的權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證司法的力量達到「為民」而不是「害民」的效果,依然是兩個字:

公正。有了這道屏障,法官為民用權、用權為民便不再是什麼難事。

用權於公,積極參與司法體制改革。公正的實現不是憑空而來的,實現公正,離不開一套健全的司法體制和機制。當前而言,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執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課題。

長期以來,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法院機制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改革就有陣痛,改革就會觸及利益,且首當其衝的是法官們的利益。擔任領導的法官不再審批案件,權力小了、少了;一部分法官成為員額制內的法官,案件辦多了,權力大了,但司法責任制來了;一部分法官被「員額」掉了,成了法官助手,失去了審判權力。

每位法官都面臨著這其中的抉擇,都會捫心自問:我將是哪一類?面臨抉擇,法官們一定會有很多話想說,會有很多不同的意願想表達,會有很多的建言獻策想發出。

但是,無論如何,一旦改革不可避免,法官們當有為推進中國司法改革程序奉獻自己的高尚情操,不以一己之私阻擋歷史潮流。

用權在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雖然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享有最終的裁判權,但無論法院還是法官自身,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社會監督、**監督等等,則是其本身應有之義,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或超越於法律之上,法官同樣不得例外。在對法官各方面提出較高要求時,或許有些人會說,法官也是人,言下之意,不該對法官提出過高的職業道德等要求。然而筆者這裡想借用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就會和其他人一樣,面對關係、人情、金錢的壓力和**,失去抵禦能力。

正因此,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離不開多元、嚴密、有效的外部監督。當然,監督須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不可因為乙個「嚴」字,隨意給予法規之外的懲處。

我的講話完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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