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核算中的運用

2022-10-11 04:00:05 字數 2529 閱讀 2552

摘要:從2023年我國實行新會計準則以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就被正式納入我國會計資訊質量要求中。一方面是由於我國近十幾年來與國外企業的經濟合作頻繁,需要向國外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財務報告等會計資訊;另一方面,我國的會計準則尚在不斷完善中,存在一些漏洞,一味按照經濟活動的表面形式或法律形式進行反映會造成會計資訊的失真,誤導資訊使用者。

多種因素影響下,使得實質重於形式這一特徵在日常經濟業務處理中顯得尤為重要。文章主要就具體經濟活動,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及意義進行詳細分析。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可靠性;租賃會計;回購協議;合併報表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企業會計實務處理中有諸多運用,例如涉及租賃會計的業務處理、以售後回購方式銷售貨物時收入的確認、編制會計報表時合併範圍的界定等等。在會計實務中,要想保證會計資訊的可靠性與相關性,保證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企業就必須牢牢把握這一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概述

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最早提出了這一原則,英文表示為』substance over form』,意在引起企業對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的重視。在財務會計中,很多時候的會計處理並不能簡單的根據法律上的規定。《新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考慮到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從此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開始在我國以一項法規的身份約束著企業的會計處理。

(一)產生的原因

不論處在怎樣的經濟形勢下,會計準則的健全完善對企業都是非常必要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我國確立的較晚,主要是因為新中國成立初期經濟發展的路途坎坷,又一貫採用計畫經濟,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上並未給予足夠重視。從上世紀80年代以後,我國開始逐步對外開放,經濟快速崛起,與國際企業的接觸不斷增加,這使得國內企業在面對國際投資者以及合作夥伴時不得不向對方提供盡量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會計資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就其中的一項;除此之外,**面對企業數量的不斷增長,稅收壓力增大。

如果企業在進行會計計量和確認時,不考慮交易的經濟現實意義,將原本應計入資產的事項計入費用,或者將售後租回或回購的交易確認收入,就會引起**以及資訊使用者對企業會計資訊的規範以及可靠性的質疑。為了更好的適應這一形勢,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運而生。

(二)實質重於形式制定的依據

現如今的許多國家都開始將實質重於形式這一基本原則納入了本國會計準則體系中,針對不同國家的實際情況,國內外對這一原則有著不同的定義。美國作為最早提出這一準則的國家,在其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含義,即不管企業發生的交易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有何區別,企業都應該將該交易的經濟實質作為會計處理的首要依據。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看來,必須根據交易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核算和反映才能讓會計資訊更加忠實反映企業的交易。

較之美國對這一原則的定義,國際上似乎更加重視這一原則給會計資訊帶來的可靠性或真實性。在我國2023年開始實行的《新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了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實行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處理,不應僅以其法律形式作為依據。

結合以上敘述,共同之處就是都提到了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在企業尤其是企業財務中,對於一些事項的規定與法律並不相同。例如,如果是企業以融資租賃形式租入的資產,從法律上來講,該項資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出租方。

但是在具體會計處理中,該項資產由於租賃期限長等原因,實質上由承租方控制,就必須在承租方的資產負債表中予以反映,這裡就是應用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以及在企業合併時針對合併範圍的確認,要求企業必須擁有實際上的控制權才能將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的範圍內等等。下文中會針對具體事項進行詳細闡述。

二、具體經濟業務處理時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

(一)租賃會計

租賃業務在近幾年內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租賃無疑是一種價效比更高的途徑。根據租賃的不同方式以及目的,可以將其分為許多類別。例如,如果考慮是否將與租賃資產相關的風險以及報酬轉移,可以將租賃分為融資性租賃與經營性租賃。

該種分類方法最為常見,也是我國的相關準則中最主要的一種分類方法。其他一些分類例如直接租賃、回租賃以及舉債經營租賃等在日常業務中並不多見。下文以融資租賃和回租賃為例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進行詳細介紹。

1. 融資租賃時的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在購買租出資產應該以承租人的要求為基礎,之後再將其租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形式。當企業需要購入某項資產來保證生產卻沒有充足的資金時,可以考慮該種方式租入資產以獲得資產的使用權,同時可以分期支付租賃費用,解決的資金問題。與經營性租賃不同的是:

當簽訂融資租賃協議時,雙方約定的時間會比一般經營租賃業務的時間長很多。在承租方使用期間,必須承擔該項資產的維修以及折舊等費用,且該項合同一經簽訂不可中途解約。

從承租方的角度來看,當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資產時,企業只能在短期內使用,該資產的所有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報酬仍歸屬於出租人,所以與租入該資產相關的租賃費等應在利潤表中的費用類科目中反映。從上述融資租賃的特點來看,當出租人將資產租賃給承租人時,實際上已經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與該項資產相關的各項費用都由承租人承擔。這個時候的租賃行為從經濟現實意義上看,租入的資產是符合資產的定義的,即企業對資產雖無所有權但擁有控制權,而且與該項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但是從法律上來講,承租方並未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可以仍舊按照經營租賃業務的處理方法進行會計確認,即租金全部計入費用,在計算利潤時全部扣除,企業就有逃稅的嫌疑,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此時根據本文闡述的中心原則,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就必須將該項租入物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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