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中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爭論之反思

2022-02-11 08:12:53 字數 953 閱讀 6427

【摘要】刑法學領域中,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學派之爭方興未艾,爭論激烈。其爭論的本質涉及犯罪論、違法性判斷依據、倡導的功利主義型別、法治觀等方面,具體而言,就是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規則功利主義與行為功利主義、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博弈。

【關鍵詞】形式解釋;實質解釋;形式法治

一、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的比較

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的對立,是德日刑法學領域的一對概念。日本刑法學者大谷實認為,承認構成要件的獨立機能,以社會的一般觀念為基礎,將構成要件進行型別性地把握的犯罪論,即為形式的犯罪論,與此相對的即是實質的犯罪論。[1]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的對立,由來於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德國刑法學家貝林提出的構成要件理論之演變。

貝林主張行為構成要件說,堅持構成要件與法的價值判斷相分離,主張純粹形式的、價值無涉的、記述的、客觀的客觀輪廓與指導形象,不包含主觀要素與規範要素。隨著新古典體系、目的論體系的發展,構成要件的內容也經歷了由單純的客觀要素到包括主觀要素的過程,亦即構成要件逐步被實質化,隨即形成了違法型別說與違法有責型別說。即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從之前進行價值中立的解釋只能進行形式的解釋,發展至要求對構成要件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害與威脅,即進行實質的解釋。

可以說,在德日刑法學領域,形式犯罪論特指形式的構成要件論之犯罪論,實質犯罪論特指實質的構成要件論之犯罪論,自然,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分別對應於構成要件的形式解釋與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兩者之爭本質上即是不同構成要件理論的一種比較過程,事實上,這也是德日刑法學領域不同型別的構成要件理論之比較。形式解釋論者倡導回歸刑事古典學派的主張,無疑其希冀倡導「行為構成要件說」,以行為的特徵擺在最前面,將行為人的特徵擺在構成要件範圍之外,即先是行為該當構成要件,具有刑事責任,其次才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這與違法型別說與違法有責型別說是對立的,與蘇聯刑法學領域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是相對立的,具體至我國刑法學領域的四要件理論體系,也是有區別的。一言以蔽之,形式犯罪論與實質犯罪論的比較,事實上是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的本質對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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