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2022-10-09 11:54:02 字數 1535 閱讀 8527

開篇立論

謝謝主席。各位評委,各位觀眾,大家好。

我方觀點是:「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討論安樂死應不應該合法化之前,我們先明確兩個概念,首先,什麼是安樂死?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寓意為幸福的死去,《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記載——安樂死指對無法救助的病人停止**或使用藥物,讓病人**苦的死去。其次,什麼是合法化?

合法化應當是一種授權性的規範,即對公民正當權益在法律給予認可和保護,而並非倡導。

下面我方將從情理、法理、程式三個層次論證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1、從情理上看,安樂死實質上是一種對安樂的死去還是痛苦地活著的判斷和選擇。如果患者和家屬在判斷和選擇上達成了統一,安樂死對於利益相關者就沒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種正當權益。據調查,肺癌患者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這種情況下,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法律沒有理由強制人痛苦地活著。這也正是符合立法公約中民主原則。

2、從法理上看,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對公民越來越多的合理訴求給予認可和保護,使其成為正當的權利。安樂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屬在內的價值選擇之上,並且從人道主義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價值,是一種正當合理的訴求。安樂死合法化體現的是法律對公民意願的尊重,這也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證明,這也符合了立法公約中的法制原則。

3、從程式上看,為了防止無意願安樂死被濫用的可能,彼得。辛格曾提議道:建立有效遏制無意願安樂死決定權的濫用。

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據此制定出了嚴謹的程式,規定安樂死的實施必須基於患者真實的、明確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經過醫療與司法機構的嚴格認證和審查。他需要經過:申請程式、審查程式、操作程式和備案程式。

這些程式為安樂死合法化的操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符合立法公約中科學原則。

並且《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式的。所以其符合立法公約中的憲法原則。

綜上所述,不論從情理、法理、程式或是立法公約的民主、法制、科學和憲法原則方面來說,我方堅持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攻辯小結

安樂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體現了人道主義的價值追求。生命既是神聖的,同時生命更是有質量和價值的。處於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因身患絕症而沒有任何生存的希望,對他們來說,維護其生命意味著承受無盡的痛苦,生命尊嚴在痛苦中喪失殆盡,更不用說生命的價值了。

此時,允許病患以安樂死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有利於從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維護其生命的尊嚴。

鄧穎超生前也說過:「當我生命瀕臨結束,千萬不要用搶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藥物來延長。」不久前辭世兩院院士王選在遺囑上也寫道:

「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我不願浪費國家和醫生們的財力物力。」對於越來越多的人們對安樂死的選擇,社會上頻頻發生的相關刑事糾紛案件,我們難道還不能將其合法化麼?

2023年英國成立第乙個自願安樂死合法化委員會,3年後,在美國也成立了同樣的委員會。2023年後法國、丹麥、挪威、瑞典、比利時、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義大利、法國和西班牙也都出現了自願實行安樂死協會。

所以從歷史的趨勢來看,安樂死的合法化,勢在必行,只不過是時間與實施細則問題。

就安樂死的看法

但這些都不能阻止安樂死合法化的呼聲。病人應有尊嚴死去的自主權,這是擁護安樂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鐵生在 安樂死 一文中說 與其讓他們 植物人 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並莊嚴地結束生命。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樂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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