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不是個人權利一辯稿

2021-06-01 11:05:42 字數 1356 閱讀 8784

謝謝主席,大家好!

初拿辯題,我方覺得好委屈。因為從常理看,人應該是有選擇死亡的方式自由的,而這種自由又沒有充分理由加以限制。那麼將安樂死視為一種個人權利,似乎也無可厚非。

不過還好,我們知道作為社會人存在的個人,所擁有的權利不僅僅取決個人意志。法律也不可能脫離社會而存在,而安樂死是不是個人權利這一問題,早已不單單是法理問題,而是乙個涉及醫學,倫理,法律的複雜問題。

接下來我方將從醫學,倫理,法律三方面論證,安樂死不是個人權利。

首先,從醫學上看,現代醫學尚未對安樂死的內涵達成廣泛共識。廣義上講,被實施安樂死的主體可以是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殘疾人,處於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以及身患絕症臨近死亡的患者。而安樂死又可以分為主動採取措施的積極安樂死和停止**的消極安樂死。

那麼所謂安樂死權,是指人在何種境況下可以選擇何種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退一步說,大眾普遍認知的安樂死是指,對於現代醫學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怎樣的病症算是無法**的?

世界公認愛滋病是無法**的,但2023年7月24日,世界首例確認愛滋病**患者蒂莫西·布朗表示自己感覺「好極了」。到底病重垂危到什麼程度是瀕臨死亡?著名物理學家霍金曾被醫生斷定活不了多久,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可見,究竟什麼是安樂死,怎樣的病算是無法**,距離死亡多近算是瀕臨死亡,都是無法確定的。

其次,從倫理上看,死亡是乙個不可逆過程,人的生命不可任意剝奪,這是任何乙個文明社會的最高準則。安樂死必須是病人在滿足那麼多模糊的條件之後,為了減輕痛苦的自願選擇。無論是文書,影響,語言,行為都只是真實意願的表現,從本質上,用任何方式都無法證明個人的意願是真實的。

同樣也無法證明,以死尋求解脫,是不是僅僅出於安樂死的目的減輕痛苦,而不是怕作為家庭的負擔。

從醫學上,安樂死具有如此多的不確定,又摻雜了這麼多無法證明的主觀因素,其結果又是違背倫理道德的核心,試問法律可以允許這樣的權力存在麼?

最後,從法律層面上看,個人權利從來不是乙個人的事情。生命權作為一種個人權利,是因為生命權有益於每乙個社會人,不會帶來任何問題。並且當個人可以生張權利的時候,法律傾向於使用這種權利。

反觀安樂死,有些人終其一生不會走到安樂死的條件,卻要面臨被安樂死的風險。安樂死權並不有益於所有人,而且會產生無法挽回的嚴重問題。並且安樂死權所倡導的價值,是與當代社會,是與人性,是與倫理背道而馳的。

當我們面臨困難遭受痛苦的時候,我們倡導的從來都是一種勇敢的精神,而安樂死卻說,沒關係,放棄吧,你還可以解脫。

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而安樂死卻要求白衣天使親手終結病人的生命;

當代社會普世價值觀認為生命人的生命,是一切倫理、法理、道德等等的最高利益,而安樂死卻主張主動放棄生命;

拋開辯題,捫心自問。

這究竟是人道主義的解脫,還是人倫的漏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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