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的取捨問題

2022-10-03 12:24:02 字數 873 閱讀 2944

因為在實體正義之外還存有程式正義,在法律體系中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式法。程式法與實體法就象兩棵生長在一起的大樹,枝葉交叉,根莖相連,卻又彼此獨立。實體法最求的是實體正義,程式法追求的是程式正義。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單憑實體正義無法實現真正的正義,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重視程式上的正義。但一味的強調程式,則會造成司法技術化、專業化、法律職業化的可能。這是因為注重程式,程式一複雜就會變成累訟,訴訟必然要放慢節奏,將爭議導向技術性環節。

程式法律本是世俗的活動,為的是解決人與人的糾紛,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緊密聯絡。但「隨著法律的職業化、專業化及大量複雜的法律專業術語和耗費時間和財力的程式,隨著法律邏輯與生活邏輯的不相符,法律活動變成了乙個普通人除了依賴於法律專門人員以外,無法也無必備的條件涉足的領域。法律運作因此成為一部分特定圈內人的事。

對大多數人來說,只有最後的結果是真實的、可接觸的,而整個法律結論產生的過程及理由則是不可知的,也是無法把握和控制的。這樣,必然使得大部分人對法律望而卻步」,從而發揮律師的作用,增加當事人負擔。例如:

在美國,刑事被告人定罪,95%未經庭審,原因是大部分人請不起擅長刑事辯護的律師(這當中也包括中產階級)。只有辛普森那樣的款爺才能有條件僱乙個夢幻律師團,將訴訟抗辯72變的招數使個遍,該案因此被稱為美國式法制在現實生活中罕見的完美表演。此時的法治已成為了少數人的福利,這無疑是法治最大的悲哀,勢必也會影響到法治的尊嚴。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包青天式的實體正義還是辛普森式的程式正義,二者缺一不可。程式上的正義為法官蒙上了一條矇眼布,使法官拋去特殊訴訟角色和當事人的社會身份,摒棄偏袒和偏見,公平地對待當事人。而實體上的正義要求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發條的字面意思,考慮立法意圖,秉持原則性和靈活性進行正義的分配。

在現階段,只有這樣才是解決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矛盾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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