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教育辦法

2022-09-27 22:15:15 字數 1586 閱讀 1464

脫產繼承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行的各類培訓和研討班以及其他培訓專案;

(二)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等;

(三)中稅協指定的大專院校入修班學習專業知識。

非脫產繼承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研討、經驗交流和崗位培訓;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遙程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第七條執業人員每年接受繼承教育培訓脫產和非脫產時光累計不得少於72學時。中稅協負責對所長培訓每年不少於2000個人天,對執業骨幹人員培訓每年不少於6000個人天;地方稅協對執業註冊稅務師培訓每人每年不少於3天,全國總計不少於75000個人天(含**)。

第八條中稅協每年年初向全國下發年度註冊稅務師繼承教育培訓規劃,對培訓主要內容、學習要求等做出詳細部署。

第九條地方協會負責註冊稅務師繼承教育培訓工作的詳細實施。地方協會應依據本辦法的要求,委託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繼承教育培訓工作。各事務所應設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十條對中稅協組織舉行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地方協會和事務所應該遴派符合前提的人員加入,並組織歸授工作,以擴鋪培訓後果。

第十一條地方協會為每位執業註冊稅務師樹立脫產培訓檔案,並由中稅協在會員證內設定「繼承教育情形登記」欄目。脫產培訓記載由中稅協或地方協會蓋章方為有效。

非脫產培訓由其所在事務所記載在本人的培訓檔案內,年終時,由事務所出具培訓證明報所在地方協會。

第十二條註冊稅務師在入行年檢時,應出示會員證,提供繼承教育記載。註冊稅務師無端未按要求搞定繼承教育義務,或繼承教育記載不實,地方協會向該會員下發警告通知,並記載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劃定的繼承教育課時。

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未按要求搞定繼承教育義務的註冊稅務師,能夠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協會贊同後能夠順延乙個年度,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承教育義務的搞定: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產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執業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條地方協會應按本辦法的劃定,檢討註冊稅務師繼承教育培訓工作,中稅協將不按期抽查地方協會的繼承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中稅協、地方協會舉行的繼承教育培訓班所須要的教科書費、教室場地費和教師講課費應在會費中支付,不得以各種名義向學員收取。

第十六條繼承教育的實施與檢討

各地方協會、各事務所應按本辦法的劃定,對註冊稅務師繼承教育培訓工作入行實施和檢討。

檢討的內容包括:

(1)註冊稅務師繼承教育培訓軌制和規劃執**形;

(2)繼承教育培訓教科書的選用、課程內容的設定、培訓人員的遴派、培訓時光的部署等是否符合實際須要,是否有助於受訓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

(3)培訓的質量是否到達預期要求,教授教養規劃是否搞定,培訓考評尺度是否恰當等。

對未按劃定時光和內容搞定培訓規劃的,應採取以下辦法:

限期補課,對不能加入脫產培訓的人員應通過網上完陳劃定的培訓內容和時光。

第十七條非執業會員轉執業會員培訓

非執業會員在首次轉為執業會員時,應加入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的技能培訓與道德、誠信培訓。

第十八條事務所其他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鑑證的從業人員,應參照對註冊稅務師的要求,積極加入繼承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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