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條款的解讀 二

2022-09-22 08:24:04 字數 944 閱讀 1972

接收證書接收證書也就是物權移交。從接收證書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工程照管權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權移交是極為重要的工程事件。

物業公司有時會因為工程問題始終都不接收工程,導致房產公司不敢向承包商發布接收證書。這也從另一外方面說明將物業等部門按終端使用者定位引入雇主驗收人員的重要性。一項工程的物權照管權事項重大,無論怎麼強調都不過分。

缺陷通知期 87版fidic稱其為缺陷責任期。僅從字面上理解,責任期需要首先確認責任,而通知期則不論原因只論時間。比如雇主使用不當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說法,承包商應該來維修,至於費用可以再談。

責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會承擔責任。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對雇主很有利,保證雇主不論什麼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來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費用可能存在協商的問題,這可以保護雇主由於使用工程不熟練造成可能的損失最小化。一般來說,缺陷通知期內的修理工作量都不會大,承包商通常都會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這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責任期的時效定義要嚴密一些。比如我們國家規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第4年第360天的時候,工程出問題了,雇主發通知給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裡。

承包商可以說我的保修期過了啊。通知期就可以嚴格定義應該是以4年第360天發出通知日來計算這個日期,這要比責任期引起時效爭議更少。

國內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為「質量保修期」,這個定義就相對窄多了。按「質量保修期」定性,國內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除質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內容「履約完畢」。而實際上,除了合同明確規定的結算相關事項外,至少在工程備案及竣工圖相關事項方面承包商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此外,質量責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確,比如我們國家的質量驗收規範有允許偏差專案,規範意義上,這是明文規定允許「缺陷」,而不能歸結為質量問題。這就引起質量保修的巨大爭議。常聽到承包商說:

「按規範一棟樓內出現幾個允許缺陷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按國家規範的規定,不能說承包商是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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