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2022-09-16 03:00:04 字數 881 閱讀 9462

根據《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可分為必備條款(7)條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合同應被視為不能成立。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必備條款主要包括:

①合同期限,即合同有效時間,其中包括合同的生效各終止日期。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②工作內容,即勞動者的工作任務,工作崗位的條款。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提供什麼樣的物質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裝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以保障勞動者的安全。④勞動報酬,即勞動者通過為用人單位勞動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數量、構成、支付時間等內容。

⑤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精神制定的內部勞動規則。⑥合同終止條件,即在法定的終止條件之外發生哪些條件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⑦違約責任,即在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形式、種類、承擔責任的範圍和免責的條件。

(2)可備條款。是指法律不強行規定,由當事人自己在全同中任意約定的條款。勞動合同缺乏可備條款不影響其效力。可備條款又分為法定可備條款和約定可備條款。

法定可備條款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法定可備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兩種:①試用期條款。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②保密條款。〈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約定可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經雙方商議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它對於必備條款起補充作用。如外企中外來工的食宿問題,休假時間和辦法、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的處理等。這些內容都可以通過雙方約定而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規定。

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9 爭議解決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發生爭議後解決的方法和途徑,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發生爭議後,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方式解決。二 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合同法 第25條規定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32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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